社區管委會這樣合法嗎? - 法律
By Selena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由於某些因素將汽車暫時停牌,並計畫於停牌到期日前至監理單位驗車並復牌,故車子目前停在社區私劃的停車格中。然而社區總幹事卻常以沒掛車牌不准停車的理由,定時電話催促移車。請問
總幹事的要求是否於法有據;定時電話催促已造成騷擾,是否可報警處理,或該向何機關尋求協助。
已更新項目:
1. 停車格是社區私劃且停管處有來函糾正
2. 崗哨也是私設,好像有被人檢舉,沒看清楚公告
2 個已更新項目:
看來是我沒說清楚,
這個社區不但停車格私劃,崗哨私設,也跟住戶收了停車費,即如果一戶不止只有停一輛車的話,每多停一部車,一年要多繳NT$200的清潔費還是管理費之類的。
在我的車還沒停牌前,可是繳了NT$200的哩。
回應learn大大的話:車輛並非停在黃線、紅線、消防栓等不能停車的地方,管委會就是知道我的車跟電話,才會天天打來阿。也非常謝謝您提供的條例。
3 個已更新項目:
公有道路,若管委會擅自攔阻、限制或妨害用路人行使其停車權利,民眾可蒐證報案,警方會依《強制罪》法辦,私繪停車格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最高2400元罰鍰,但不知私繪者是何人,無法開罰。
這可不是換個角度想想的問題了呢 :D
4 個已更新項目:
To 林以安大大,
NT$200 就是每多停一部車所要付給社區管委會的費用,不過,這個車位是公有道路,不屬於社區。
總幹事的要求是否於法有據;定時電話催促已造成騷擾,是否可報警處理,或該向何機關尋求協助。
已更新項目:
1. 停車格是社區私劃且停管處有來函糾正
2. 崗哨也是私設,好像有被人檢舉,沒看清楚公告
2 個已更新項目:
看來是我沒說清楚,
這個社區不但停車格私劃,崗哨私設,也跟住戶收了停車費,即如果一戶不止只有停一輛車的話,每多停一部車,一年要多繳NT$200的清潔費還是管理費之類的。
在我的車還沒停牌前,可是繳了NT$200的哩。
回應learn大大的話:車輛並非停在黃線、紅線、消防栓等不能停車的地方,管委會就是知道我的車跟電話,才會天天打來阿。也非常謝謝您提供的條例。
3 個已更新項目:
公有道路,若管委會擅自攔阻、限制或妨害用路人行使其停車權利,民眾可蒐證報案,警方會依《強制罪》法辦,私繪停車格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最高2400元罰鍰,但不知私繪者是何人,無法開罰。
這可不是換個角度想想的問題了呢 :D
4 個已更新項目:
To 林以安大大,
NT$200 就是每多停一部車所要付給社區管委會的費用,不過,這個車位是公有道路,不屬於社區。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Leila
at 2011-10-23T16:56
at 2011-10-23T16:56
(一). 若是社區私劃, 私設崗哨, 則:
(1) 那塊地並不屬於社區, 總幹事當然無權管你 .
(2) 貴社區這種行為已經侵權, 難怪被檢舉.
你要注意的應該是: 是否違法停車像停在紅線等等; 還有, 應該像臨時停車的人留手機號碼一樣, 在醒目處留個話, 免得被當廢車處理了.
(二). 如果它屬於社區, 供住戶自由停用, 那麼, 就要看規定: 包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和社區是不是有自己定的規約 .
所以, 你可以跟對方好好講, 說明不久就會把車牌掛回去. 或是把以下條文給他看, 要求對方拿出相關規約給你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 、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如果是(一)的情況, 或是(二)而他拿不出相關法規給你看, 那麼, 請他不要騷擾你.
電話騷擾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 但實際上勞民傷財, 不易舉證, 也不見得能獲賠. 所以多半就算了還比較實在. 畢竟, 人和為貴.
2011-10-20 07:58:09 補充:
原來............是總幹事白目!!!!!! 錢都交了, 他管你車有沒有牌啊!!
他一直吵你到底有什麼企圖? 是想勒索恐嚇騷擾你, 還是暗戀你故意找機會跟你講話~~~~
在私設車位被檢舉而撤掉之前, 你可以停; 如果私設車位被檢舉而沒了, 但那塊地是大家都能停車的地方, 你當然也可以停!
總之, 車放著不管他. 如果他敢亂動你的車, 車沒怎樣的話, 他犯強制罪; 車有怎樣的話, 還要叫他賠.
另外, 違法加蓋頂樓或是私劃車位, 都涉嫌 [ 竊佔罪] . 貴社區管委會該檢討.
By Robert
at 2011-10-20T08:55
at 2011-10-20T08:55
==================================
問題重點在版主佔了車位卻沒繳費啊!
By Ingrid
at 2011-10-22T17:12
at 2011-10-22T17:12
別人要管你東、管你西?首先就看你要不要被人管東?管西?如果你不想被人管東?管西?那你管它於法有沒有據?
其次別人要管東?管西?那是別人的自由!騷擾?你就明白告訴它,再打來就殺它全家....,你看它會不會再打來?報警或啥小機關協助?管它的車位私劃或私劃崗位?都沒直接表明態度有效 ^^
By Dinah
at 2011-10-23T20:24
at 2011-10-23T20:24
《總幹事的要求是否於法有據;》
要說有的話:有。執行管委會的管理要求。
要說無的話:看規約有沒寫,叫他拿出白紙黑字來看。
私產範圍,權的範圍,合法與否,要看行為程度。
《定時電話催促已造成騷擾,是否可報警處理,或該向何機關尋求協助。》
報警是你的自由,但警察會不會來處理,那可是他的權限。
如果我是警察的話,不會理的。
去找主委溝通吧 !!
By James
at 2011-10-19T19:59
at 2011-10-19T19:59
因為只要社區規約對此有規定 且不違法
通常法律會尊重社區自治的原則
2.除非版大要提告刑法304條強制罪 但成立機率很低
不然警方無法涉入
不然版大可向市縣政府之主管單位 (建設局或工務局)
投訴看看
不過還是回到第一點
若版大所住社區有規約要求 版大就算投訴 也未必有用
所以還是要回歸社區規約來看
PS 除非停車場是版大的產權 那就另當別論
2011-10-19 10:10:03 補充:
那版大就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不然就所有權人大會提出
作成相關決議
不然就如沙灘大大說的
換個立場 想法會不同
2011-10-19 17:43:04 補充:
這個社區不但停車格私劃,崗哨私設,也跟住戶收了停車費,
---這個不經由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跟報准的東西
為何沒人檢舉 大家也都繳納
若這樣會變成大家都認同這樣的做法
若管委會寫在規約裡 會很難反制
要就直接檢舉此為違法 才有可能中斷版大目前所發生的狀況
不然 若大家都同意這樣的做法 在沒證明停車格違法前
版大會比較吃虧
Related Posts
臉書上不想留電郵地址怎麼做?
By Edith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
臉書的聊天室~~
By Harry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
當律法與上帝的律法衝突時?文長............
By Elma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
[詢問]最近會收到臉書這樣的信件
By Ida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
我即時通被鎖有人會寫解鎖程式?即時通的
By Dinah
at 2011-10-19T00:00
at 2011-10-19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