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臨時劃定公共區域禁止住戶攜狗進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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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3-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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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事件:
社區中庭後方有一塊公共區域,十年來作為住戶或小孩休閒用,卻在今天早上臨時架起了兩塊鐵牌子上面寫著「禁止住戶攜狗進入」,請問這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站得住腳嗎?
我個人覺得有爭議的幾點原因如下:
1. 社區在成立之初並未有「禁止飼養寵物」「禁止寵物狗行動範圍」的相關規定,事實上直到現在,規約裡也還是沒有相關條款,縱使臨時緊急通過規定,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舊住戶已飼養之犬隻是否也無效力。
2. 這個禁令並未通過任何住戶同意(包含區分權人大會),完全是管委會看到這幾天有野狗咬人的新聞才針對寵物狗加以禁止(我們社區是屬於相當多人養狗的社區,幾乎每一層都有一到兩隻狗),所以我無法理解管委會的限制權力從何而來。
3. 該區域雖然有小孩遊樂設施,但因為年久失修以貼上故障請勿使用的告示(但未積極修復設施),平時並無小孩前去遊玩,請問在無人的時候也不能攜狗進入嗎?(另外,管委會明知設施故障至今卻還開放給小孩任意使用、並且沒有修繕是否管理失當?)
4. 如果是因為便溺等原因,飼主在蹓狗途中皆有清理,而管委會也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該犬隻隨意便溺,請問管委會說「狗隨地大小便所以禁止進入」之理由成立嗎?
5. 若是因「犬隻可能攻擊人」之理由,飼主在蹓狗時皆有繫上牽繩、並確認該區無人使用時才帶狗過去,請問管委會說「狗有可能攻擊人所以禁止進入」之理由成立嗎?
我想問的是:若按上述情況,管委會單憑「野狗傷人」之新聞便推論及臆測「寵物狗應比照辦理活動範圍隔離」、並臨時架起之柵欄及告示限制蹓狗住戶之行動範圍,於法律上有任何實質之約束力與正當性嗎?
而面對管委會強硬又蠻橫(並且並未取得多數同意)的禁令,有飼養犬隻、且遵守環境衛生規定的住戶該如何爭取其權益?若請他們撤銷該柵欄遭拒,該援引何項規定與之協調?
Update:
「管委會架起之柵欄及告示限制蹓狗住戶之行動範圍,於法律上有授權的,也是管理的正當性,只是對不想遵守的人是沒有效的拘束力的,因為:沒有罰責,而此罰責之訂定是必須要區權會通過的!」
意思是說罰責制定必須是要通過區權會才有法律效力,
那若是主委請警衛來強行驅離並揚言「屢勸不聽要將住戶門卡消磁處理」呢?
然後日前有管委會成員提議說要「加收養狗住戶環境清潔之管理費」,這也在管委會可逕行行使的權利範圍之內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3-01-16T09:17

法與規,本來就是因應需求而定的,「不溯繼往」只是用在一些設施標準的不溯既往,與法規處罰的不溯繼往,並不是用在繼往事實就應有特權的!
例如:
在建築法公告之前蓋的房子,不受現在消防、機電、結構、停車位、建蔽率、容積率與路寬的規定所制範,不必拆除。
以前吸安不是違法,現在是違法,並不是因為早幾年已經持有的安非他命而可以繼續吸安。
以前工廠既有的煙囪與燃料機,不符合現在的環保法規,若排放黑煙,是不能免罰的。
以前的我家門口的路邊是我在停車,停了好幾年了,現在畫了黃線,並不表示我仍然可以停車的。
-----------------回歸主題--------------
  是不是你的社區在塊空地溜狗的人越來越多了?
  是不是你的社區在塊空地溜狗的人,任狗在那塊空地小便?
  是不是你的社區在塊空地所溜的狗,曾有嚇到小孩?
如果有其中之一,增加新規定,就有理了..時勢所需、局勢所逼 ...1. 社區在成立之初並未有「禁止飼養寵物」,若社區規約現在訂出「禁止寵物狗行動範圍」的相關規定,不是不溯及既往,對舊住戶已飼養之犬隻仍會有效力的,例如:訂出落日條款,限於定期內處理好問題,就週到了!
2. 管委會有管理之責,管理辦法之訂,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為規範,劃區塊禁止溜狗並不違反管理條例第36條的授權,且不能等到有人被狗嚇到與被狗咬到時再來規範,防患未然的定管理規則,那也理所當然。
3. 管委會明知設施故障至今卻還開放給小孩任意使用、並且沒有修繕是管理失當,現在社區的兒童遊戲設施已有安全規範,不是管委會一張禁止使用的告示就能避罰,更不是於意外發生時能免責!
4. 我很想問一聲:對狗狗尿尿的處理,能完全嗎?每個養狗的人都會高標的處理嗎? 其實不需要證據就能推測的,理由正當的很..
5. 無需用「犬隻可能攻擊人」之理由,用「有小孩怕狗」就行了。」1此規定,就是沒有人的時候,也是不可以溜狗,因為規定就是規定,不再問理由的。
 
管委會架起之柵欄及告示限制蹓狗住戶之行動範圍,於法律上有授權的,也是管理的正當性,只是對不想遵守的人是沒有效的拘束力的,因為:沒有罰責,而此罰責之訂定是必須要區權會通過的!
而面對管委會強硬又蠻橫(並且並未取得多數同意)的禁令,
這並不能用「蠻橫」來形容的,在公寓的環境裡,「養狗派」與「厭狗派」本就是一場無止境的戰爭,時代越走,公寓裡「養狗派」是越勢微,管委會裡面應該是有厭狗的人(搞不好就是主委本人)..
有飼養犬隻、且遵守環境衛生規定的住戶該如何爭取其權益?若請他們撤銷該柵欄遭拒,該援引何項規定與之協調?
難!就算上了法院也難!這是管委會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理能獲得的授權..
2013-01-14 20:49:55 補充:
﹤那若是主委請警衛來強行驅離並揚言「屢勸不聽要將住戶門卡消磁處理」呢?﹥
嗆回去!吧 !!
(1) rabbit36884.tw 先進說的對..強制罪..
(2) 也如果:不能進大門,還可以告「妨害自由」!
請參考另一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3-01-14 20:51:59 補充:
﹤然後日前有管委會成員提議說要「加收養狗住戶環境清潔之管理費」,這也在管委會可逕行行使的權利範圍之內嗎?﹥
錢的事情:一定意區權會通過的,不然你可以拒絕,而他們告到法院時:會因為無根據而敗訴的!!
2013-01-14 20:54:07 補充:
 如果我是你們的管委會時:我會照相、公告、譴責。
2013-01-14 21:22:46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3-01-14 22:03:12 補充:
腦鈍了..沒聯上法條.....強制罪..= 妨害自由 .. SORRY !!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3-01-16T01:59
管委會對公共區域有管理權,管理權通常包括保管、「使用」與收益...等等。
管委會行使管理權要自己視實際情況來決定,例如住戶的觀感...等,如果住戶對管委會的權利行使有異議,而管委會又決定不理住戶的異議,那就是管理委員適任性的問題而己 ^^
2013-01-14 19:25:28 補充:
有關「意思是說罰責制定必須是...」諸語
是的!所謂「罰則」通常要區權會通過,才有效,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告訴我們: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同條文第二款第四項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也授由規約來約定。
有關「那若是主委請警衛來強行驅離...」諸語
這恐怕有觸及刑法強制罪的問題
有關「然後日前有管委會成員提議...」諸語
在法律上,社區管理費的收受是區權會決議範圍,並不是管委會說了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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