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制定「辦法」,是否違法(懂公法入,不然會看不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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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4-02-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法規適用
我們學校是私立大學
就立法而言應該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因為學校隸屬於教育部,且也不可能適用地方自治法吧)
就行政上外部事項應該適用行政程序法(外部事項不適用行程第3條第三項第六款但書: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
2.事實
我們"系"制定了一個"辦法"
"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
第一條
為促使學生主動學習英語,提昇本系學生英語能力,特訂定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生在學期間,必須通過國家英語能力檢定考試及XXX英語學習認證兩項標準,未通過上述標準不得參加實習。(編者按:就是多益要考785以上不然不能實習,也就是擋修五年級課程)
3.討論
(1)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我們學校的這"辦法"應屬"命令"。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這"辦法"應屬命令中的"法規命令"。(性質上不可能是行政規則,因行程第159條,行政規則是拿來約束下級機關或屬官之內部秩序及運作,而我們學生不是下級機關,限制學生實習更非內部事項)(職權命令好像廢除了?行程174-1)
(2) 就行程對於"法規命令"之規定,像要有法律依據(行程150II)、要給上級機關核定始可發布(行程157I),但是我們學校的這"辦法"中'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沒'發布',我對這辦法'形式合法性'很質疑。
(3)通常"辦法"第一條都會是:「本辦法依OO法第OO條OO項規定訂定之。」,但是我們學校的辦法感覺好像隨性寫出來的。
(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二款,「規範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我們學校憑著這看起來隨便寫的"辦法"就想限制我們(不能實習,實質上就是擋修,侵犯學生教育權,也增加學生考英文檢定的義務),感覺有點不合理
4.問題
(1)請就我們學校制定此辦法之形式合法性討論(10分)
(2)學生若覺得這"辦法"有違法之虞,應該如何使他廢除(6分)
(3)若學校因此不讓學生選修(網路上不給他修課),學生應該如何救濟,而如果學生又因此擋修一年,要如何救濟,並且有何請求權(6分)
(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職權命令是否還存在,因為看行程174-1感覺就像被廢除的感覺(2分)
5.附則
我給十點,再贊助兩點共十二點,系統會加倍給付點數,此題共可得24點,分配於上面四題中,感謝回答。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4-02-09T10:32
問題一.請就我們學校制定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之形式合法性討論:
一.大學學術自由之保障,享有自治權:1.大學法第 一 條第二項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2.大法官釋字380號揭示:大學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二.結論: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依據大法官釋字380號意解釋,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問題二.學生若覺得這"辦法"有違法之虞:
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為大學自治之範圍,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問題三.若學校因此不讓學生選修,學生應該如何救濟:
若學校因此不讓學生選修,學生應該如何救濟,依據釋字第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問題四.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2.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3.結論:OO大學OO系提昇學生英語能力辦法,為大學自治之範圍。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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