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因為工作臨時外調,必須在11月到外調地方報到,但現在問題來了我是租"學生套房",契約打->本契約租貸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至,共"兩學期",押金5000元房東說,我租金只能退"下學期",至於102.11~103.01這期間租金不能退,因為這是屬於上學期但他在特約事項:有寫到(租期未滿而提前退租之承租戶,"押金"恕不退還")好!我因為不是讀法律的!但在字面上~我的解讀是!!押金必須給房東(因為我租約�
租學生套房要退租,租金卡在學期約拿不回來!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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