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法律問題<<20點>>懂法律的幫幫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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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1-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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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大學生,99年6月去看校外租屋,覺得有一間房間不錯,並和房東簽約,99年6月25日簽約,當時房間裡面還有未畢業的學長住那間,所以我並不能把東西搬進裡面,直到7月1日我才正式搬進去,99年7月8月9月我在實習,所以都住自己家裡沒有住自己租的房子,
實習結束我回到學校,也開始住在自己租的房子裡,一直發生很詭異的事情,和怪聲音,有時嚇得我半夜跑回家,在自己租的房子每到晚上都會不舒服,但是去同學家或是回家就不會有不舒服症狀,
我把這些事跟房東說,房東不但不相信我,因為房東是超級基督徒,還教我聖經為我禱告,我一直跟房東說,我沒有在信什麼教,但是這些事情就切時發生在我身上
直到99年12月我決定搬回自己家住,通車上下學,99年12月29日搬走
我是簽一年的約,押金4000元,房租38000元,水跟網路2000元都是簽約時就給清的,我只有住半年,身邊的大家都說毀約是押金給他剩下的錢應該還我,但是38000元除以2(半年)應該至少還可以拿到19000元,但是房東只給我11000元
房東一直說她人很好,沒有人在還錢的,還說要告我亂說他房間詭異我毀約,他說她只是懶的告,但是從頭到尾我都沒說她房間詭異,都是房東再說的,我只有把我發生的事跟他說(但是誰也不願意詭異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
我想知道,我毀約真的法律上還沒住的下半年但錢給了,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還是跟我身邊大家說得一樣押金給他至少還沒住的可以退回?

房東一直說他弟弟是法官威脅我
但是卻又跟我媽說他弟弟是交通大隊
我媽問他弟弟叫什麼名字他說李xx但是房東姓鄭她先生姓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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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我毀約真的法律上還沒住的下半年但錢給了,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還是跟我身邊大家說得一樣押金給他至少還沒住的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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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我是簽約一年,但是不到一年我就毀約,要求房東退錢,那跟你說的這條規定終止,有一樣嗎?
謝謝喔~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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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01-10T15:56
您好:一般租賃契約書都只規定『租期未滿中途退租者,保證金沒收。』承租人請求提前解約時,房東可以按照租賃契約註明之規定沒收承租人於簽訂契約時所繳付的保證金(押金)。對於承租人所預繳的租金,按民法第454條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返還未到期的預繳房租。若房東不肯返還預收租金,不但有違民法第454條的規定,承租人並可用民法第179條對房東預收租金視為不當得利,要求房東依法返還。而對於承租人所預繳之水費與網路費用,房東應按比例退還承租人,否則承租人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請求協助爭取個人權益,或依照民法第74條規定逕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以減輕其給付。依民法第74條規定房東收取承租人繳之水費與網路費用,若是未於契約中並無扣款「約定」,所以承租人應可爭取撤銷其給付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契約所規定之『乙方如有發生違約事項,以致損害甲方之權益者,乙方願意負完全賠償之責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以不違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承租人請求相關賠償。民法第454條已詳細規定房東於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返還已受領之預收租金;所以房東不能以『因承租人提前解約造成權益損害』或是『房屋尚未租出去』為由,要求承租人賠償或是拒絕退還預收之房租。房東若是藉故拖延對承租人來講是非常不利,在與房東溝通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時,儘速將存證信函寄出,並到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民事調解,或是直接透過小額訴訟或是簡易法庭來處理。租賃相關法規與資料查詢,可以參考↓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E5%8F%83%E8%80%8...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 74 條 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179條 不當得利之成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454條 預收租金之返還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1-01-09T12:06
民法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所以下半年已預付之租金可以拿回來。一般年收租金都會有優惠,提前解約優惠就會取消。押金不等於違約金,違約金以契約書條文為準。所以押金+半年房租+半年水和網路費-年繳優惠-違約金-未結清費用(如水電費),大約就是可以拿回來的錢,若中間有差額,請房東提出合理說明。
2011-01-10 08:30:43 補充: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2011-01-10 08:35:45 補充:
民法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重點就是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所以依法可以提前解約,但是可以終止契約不代表不用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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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1-01-06T03:56
第1..宗教信仰是個人自由,不得擅自或強迫信仰宗教..
第2..你說屋內有靈異事件,但你並未散播此搖言,只是你個人見解,房東不應該借此說你的不是,那萬一你真的有靈異體質,又怎說..你也沒跟其他人散播...只是跟房東告知此事,房東不應用此理由來塘塞...
第3..剩下的差額8000元,房東是用啥理由來扣押的,還有之前學長有私底下說次房屋有啥怪異之事嗎?
第4..當時你跟房東的對話應該偷錄下來,由其是房東一下說他弟是法官,一下又說是交通大隊....尤其是交通大隊的,又與租賃房屋有啥關連..如果你有錄音,就可反過來告房東恐嚇...
第5..你的房租38000是一年的租金一次繳給房東嗎,勸你還是按月付就好,不要採一年一次全繳,否則就會像你這次一樣....未住滿一年想拿回剩餘的錢都拿不回來...
第6..押金都給房東了..還自己說自己很好...這分明是變向扣錢,按照你的情況,本來就是扣押金,而剩下未承租月份的租金本來就該將剩餘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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