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小弟有爬過文了,但是對於 "不定期租賃"細節想請問各位問題
情況如下:
小弟在外租屋,當初簽約時用的是書店版租屋合約
合約約期: 2013/6- 2014/6
租屋押金: 2個月
房屋狀況: 頂樓加蓋
合約約期到期後,房東並沒有要求簽新的合約,所以一直住到現在。
近期由於住處壁癌嚴重,實在無法再居住下去。
上周跟房東說,小弟想住到6月底。
房東說:"你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我要扣你一個月押金"
------------
請問各位前輩,房東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扣一個月押金)
我並不是在合約期內要求提前解約,簽約期已到,應該是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狀況。
請問我在法律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房東完整 "退我兩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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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爬過文了,但是對於 "不定期租賃"細節想請問各位問題
情況如下:
小弟在外租屋,當初簽約時用的是書店版租屋合約
合約約期: 2013/6- 2014/6
租屋押金: 2個月
房屋狀況: 頂樓加蓋
合約約期到期後,房東並沒有要求簽新的合約,所以一直住到現在。
近期由於住處壁癌嚴重,實在無法再居住下去。
上周跟房東說,小弟想住到6月底。
房東說:"你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我要扣你一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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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房東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扣一個月押金)
我並不是在合約期內要求提前解約,簽約期已到,應該是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狀況。
請問我在法律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房東完整 "退我兩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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