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到十月,八月才付完租金就叫我們十月前搬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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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0-08-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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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四人的小家庭爸媽年紀大
兩年前找到這棟電梯大樓
租金滿便宜的 交通也很方便
結果我們八月八日繳完房租
沒幾天房東就打電話來說他爸生病要賣房子
十月前要搬走
很巧的是我們家剛好租期到十月
為了避免麻煩我們在二十四號就找到另一間房子也簽下租約
現在的問題是
房東要我們搬家我們非出於自願
那他算違反租約嗎?
我看契約書上寫得條例完全沒有保障房客的樣子
第七條: 契約期間內已方若乙遷離他處時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等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甲方有這條例保障乙方卻沒有?
他爸生病 我爸也生病阿 憑什麼叫人搬就搬?
我們至少也付了好快兩年的房租
媽的想到就不爽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0-08-28T00:20
您好:當初簽定的租賃契約屆滿的時間是今年10月,房東於8月中旬左右打電話通知10月前要搬走,不再繼續租賃關係;房東的做法只是依照民法第450條與第453條規定先期通知承租人契約終止後不再續約,但是承租人依法還是可以住到10月契約屆滿為止。房東並無強勢趕人的姿態,只是依法先期通知承租人房屋於契約屆滿後不再續約;承租人若是在契約屆滿前自行搬離房屋,並無法跟房東請求相關的賠償。 假如房東在契約關係存續中,在承租人沒有違反契約與法律相關規定的情形下,要求承租人臨時搬離房屋;而且租賃契約內沒有約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那就表示在沒有經過承租人同意的情形下,房東是不能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房東就應與承租人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應至少提供承租人1個月以上之時間,供尋找合適之租屋;並給付承租人相當於1個月租金及搬遷費用之賠償;承租人較容易心平氣和地接受,有助於避免爭議、維持租賃關係終止時之和諧。否則,房東強勢趕人之姿態,在法理情上都理虧。況且,如承租人並無其他違約而房東得據以終止租約之行為者,縱使房東在租約期限內,欲以「收回自住」之理由訴諸法律,應不會為法院所接受,房東敗訴之機會是很高的。依照契約之約定,房東若是強勢臨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可以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法規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民法第453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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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0-08-27T23:02
你所指的可能是你可以住到十月底,但房東要你住到九月底吧,那麼當房東做這種表示時,你們有提出異議嗎?如果最後你仍然是接受的,就算極為勉強,也算是同意房東的做法。
基於口頭合約也是合法契約的一種,你兩年前的書面租約是到十月,那房東向你提出租約提前一個月結束,而你也同意了,就可以算是更改租約內容,所以房東只是讓你不爽,並沒有違約。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0-08-27T07:51
房東只是事先告知不會再與你續約

照片被盜用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0-08-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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