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地約糾紛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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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59簽訂租賃契約,6萬5000元,契約
第2條
「租賃期限是59年 11月 1日 至另訂」
與第3條
「租金議定新台幣六萬五千元整,係一次給與清楚。故乙方應於民國59年 11月 12日以前
付清,不得拖延。嗣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請求租金或其他補償款項。」

http://imgur.com/TOK1Fge

現在甲方家族說,甲方實則沒有權力租賃我們地,要與我們討回地,
而又說,地是甲方家族祭祀工會共同所有

控我們當時與甲方簽訂的契約為不合法,
祭祀工會有權繼承地的後代全部都簽名蓋章同意要賣予建商,是否合法?


甲方非地所有權人 ,目前已過世
那麼當初賣我們地可以算是詐欺嗎?

甲方的後代知道祖先租賃契約存在,也簽名同意賣地是否也有詐欺行為?

目前跟我們要一戶380萬買回。

房子目前由外公與舅舅一家居住 ,已超過50年
每年也有繳房屋稅

請問各位 ,這樣可以告對方嗎?
有辦法申請地上建物所有權嗎
先謝謝大家撥空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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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7-06-30
有滿多點需要釐清的 1.甲方邱得在租賃契約書所載第一條
Zora avatarZora2017-07-02
顯然是將他的所有權持分2/3出租給乙方租地建屋 在以前確
Ivy avatarIvy2017-07-02
實要在他人共有物使用的確要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當然 就算
沒有全體同意甲方邱得還是可以出租 只是能不能履行而已
Linda avatarLinda2017-07-05
2.所以可以叫你們拆屋還地的應該是另外那1/3的持分人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7-08
那2/3後續繼承的共有人 能不能主張拆屋還地 要看那個租地
Ula avatarUla2017-07-10
建屋倒底期限到哪 或是不定期限租地建屋 至少在您PO的照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7-11
片看不太出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7-14
3.如果那2/3後續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要賣那筆地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7-17
當然是OK 符合土地法34-1第5項準用第4項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07-20
4.縱然有租賃關係所有人還是可以讓與所有物 跟詐欺無涉
5.重點不在建物所有權 就算有建物所有權 沒有基地使用權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7-22
到最後還是落得被拆屋還地的份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7-25
6.退萬步言之 就算租賃契約自始無效等等 可能還可以主張
時效取得地上權...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7-26
最後最重要 請去找專業律師協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