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證人免責協商)前手、後手指的是什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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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證人免責協商)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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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10-18
第14條(證人免責協商)[問題]請問一下文中的前手、後手指的是什麼?一、所謂證人免責協商,依白話文來說就是『汙點證人』。二、依毒品案例來解釋『汙點證人』所謂前手、後手好了,某人因吸食毒品被逮捕,他若向檢察官供出毒販(前手)因而幫助檢察官破獲販毒集團,包括毒販的下線(後手),某人可因此而獲取輕判或減輕其刑。三、某人自己在該案中也算是後手之一。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E03385738/o/2012102218...2012-10-2308:11:27補充:冷血��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10-18
補正:前、後手,不含被告本身。----------冬季,頭髮不夠長,扣5分。:P2012-10-2308:26:33補充:是後手,但不是條文所稱的後手。:P扣,是一定要扣的,這是裁判的主觀,就跟棒球的好壞球、界內或界外的判決一樣,不得聲明不服!靠,和解不成,可以貼封條?你玩假扣押?2012-10-2407:02:26補充:阿阿阿,睡了美美的一覺,神清氣爽~~~~~~。呼叫豬頭冬、呼叫豬頭冬,主文:駁回,另依職權續行調查。理由:一、聲明再議而指摘原裁定不適,程序違誤。二、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