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單元:刑法與行政法規的問題((急!!!20點~ - 法律
By Lydia
at 2013-05-14T00:00
at 2013-05-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假設問題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1.)中午沒吃飽,偷同學的麵包,是否會觸犯刑法?
2.)鐵達尼撞上冰山沉沒,傑克為了生存把羅絲踢下浮板,是否會觸犯刑法?
3.)君君常喜歡以綽號取笑或捉弄同學,某天被言語攻擊的琳琳再也無法忍受他的行為,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處君君保護處分&父母連帶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君君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A)刑事&行政責任
(B)只有刑事責任
(C)民事&刑事責任
(D)只有民事責任
4.)16歲的小齊參觀博物館時,不小心打破了館內的花瓶,他需要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A)須同時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B)因構成過失毀損罪,所以要負起刑事責任
(C)因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D)因構成侵權行為,和父母一同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5.)14歲的薇薇因不滿阿尼常常糾正她,多次在臉書上留言謾罵阿尼,阿尼最終無法忍受他的行徑,一狀告上法院,關於微微應負的法律責任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微微是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B)他需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罰
(C)他所有行為皆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D)上述行為亦屬於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1.)中午沒吃飽,偷同學的麵包,是否會觸犯刑法?
2.)鐵達尼撞上冰山沉沒,傑克為了生存把羅絲踢下浮板,是否會觸犯刑法?
3.)君君常喜歡以綽號取笑或捉弄同學,某天被言語攻擊的琳琳再也無法忍受他的行為,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處君君保護處分&父母連帶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君君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A)刑事&行政責任
(B)只有刑事責任
(C)民事&刑事責任
(D)只有民事責任
4.)16歲的小齊參觀博物館時,不小心打破了館內的花瓶,他需要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A)須同時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B)因構成過失毀損罪,所以要負起刑事責任
(C)因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D)因構成侵權行為,和父母一同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5.)14歲的薇薇因不滿阿尼常常糾正她,多次在臉書上留言謾罵阿尼,阿尼最終無法忍受他的行徑,一狀告上法院,關於微微應負的法律責任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微微是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B)他需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罰
(C)他所有行為皆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D)上述行為亦屬於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13-05-18T18:56
at 2013-05-18T18:56
2.)鐵達尼撞上冰山沉沒,傑克為了生存把羅絲踢下浮板,是否會觸犯刑法?
Ans:因傑克是為生存,依"緊急避難正當行為"不會觸犯刑法
4.)16歲的小齊參觀博物館時,不小心打破了館內的花瓶,他需要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Ans:(D)因構成侵權行為,和父母一同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小齊16歲,在民法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07~20歲),父母須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小齊16歲,在刑法上屬限制責任能力人(14~18歲),但因打破花瓶為"過失毀損",在刑法上不處罰
我想你大概是國二生要考段考吧~
~~祝你段考(或其他考試)順心如意~~
以上回答,有錯誤請不吝糾正,謝謝!!
By Dora
at 2013-05-15T21:34
at 2013-05-15T21:34
會,刑法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2.)鐵達尼撞上冰山沉沒,傑克為了生存把羅絲踢下浮板,是否會觸犯刑法?
不犯罪,傑克為拯救現在陷入危險的生命法益,不得已以殺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進避難,犠牲等價羅絲的生命法益,不符合法益權衡,仍具違法性但基於無期待可能性,成立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難,不具有責性,而不犯罪
3.)君君常喜歡以綽號取笑或捉弄同學,某天被言語攻擊的琳琳再也無法忍受他的行為,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處君君保護處分&父母連帶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君君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C)民事&刑事責任
4.)16歲的小齊參觀博物館時,不小心打破了館內的花瓶,他需要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D)因構成侵權行為,和父母一同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5.)14歲的薇薇因不滿阿尼常常糾正她,多次在臉書上留言謾罵阿尼,阿尼最終無法忍受他的行徑,一狀告上法院,關於微微應負的法律責任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D)上述行為亦屬於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y Enid
at 2013-05-16T22:19
at 2013-05-16T22:19
依形式違法性觀之,該同學觸犯刑法竊盜罪。但就「整體法規範」立場而言,在法益保護相當性只是個麵包,其法益及其輕微。在「法益衡平」原則論,對一個麵包保護法益似無絕對必要(如對一個偷竊麵包的輕微竊盜而入獄,對於社會資源有不成比例的浪費),亦無「可罰違法性」之必要。所以從上所述行為人就整體法規範而言罪屬輕微,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Q2
傑克因避面自己身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依刑法§24阻卻其違法。但前提是須出於「不得已」之情況,假如傑克身邊還有另一塊浮板或有其他方法能保住其性命的話,那傑克就是刑法§271殺人罪。
Q3
(C) 理由:感化教育→保護處分→刑法。「連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Q4
(D) 理由:雖有過失毀損之虞,但毀損不處罰過失,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又16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民法§187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Q5
(D) 理由:有公然侮辱之虞,但選項沒有,若依民法屬侵犯人格權。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有錯誤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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