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任委員能否由其配偶代理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每次出席均由配偶代理,
查了一下相關的條例似乎應該是由副主委代理職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
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係選任提問人之夫為副主委,當無法執行工作時,
當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規定處理,不得由受任人自行進行委託。


翻了一下社區規約有這條規定 :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及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之同居成年
直系親屬及配偶視同區分所有權人,代表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須另行授權)

請問這樣是否表示主委可以由配偶代理, 還是違反條例?

以上麻煩有經驗的板友分享回覆 謝謝

--

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7-05-23
區分所有權人之..代表... <- 照文義是指代為投票選管委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05-28
配偶只能代理民法上簡單事務,要打破這種要開會修改規
約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7-06-01
其實那個不是代理,古早把產權登記再配偶名下很多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6-01
所以其實配偶出席是親自出席,規約"視同"區分所有權人
但視同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區權人權利,是否等同管理委員?
Belly avatarBelly2017-06-02
以及主委、會議主席,是有爭議的
簡單來講,有區權人投票權,跟行使委員權利不同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6-07
選舉民意代表(立委),跟立委在立法院投票顯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