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過去的法律
每犯一次就是罰1萬,沒有第二次加重的問題
某人已經犯過兩次,每次都被罰了1萬
後來有修法
初犯就罰2萬,如果第二度 第三度 都可以加倍
也就是第一次罰2萬 第二次4萬 第三次6萬
某人在舊法時期就已經被罰了兩次
後來修罰後,又再度違規
那他是以新法罰,並且直接以第三次下去罰6萬
還是說,以新法而言他只是第一次犯,所以僅罰2萬?
就我所知法律所謂的不溯及既往,僅是不會用新法去處罰過去的行為
(意指過去犯行的兩次,不會重新開罰2萬 4萬)
但在新修法後,又再犯
那是以新法的第三次下去處罰,還是說僅是第一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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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犯一次就是罰1萬,沒有第二次加重的問題
某人已經犯過兩次,每次都被罰了1萬
後來有修法
初犯就罰2萬,如果第二度 第三度 都可以加倍
也就是第一次罰2萬 第二次4萬 第三次6萬
某人在舊法時期就已經被罰了兩次
後來修罰後,又再度違規
那他是以新法罰,並且直接以第三次下去罰6萬
還是說,以新法而言他只是第一次犯,所以僅罰2萬?
就我所知法律所謂的不溯及既往,僅是不會用新法去處罰過去的行為
(意指過去犯行的兩次,不會重新開罰2萬 4萬)
但在新修法後,又再犯
那是以新法的第三次下去處罰,還是說僅是第一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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