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遇到警察臨檢?
那天下午,早上剛上完地獄高三暑輔,下午到家裡附近的網咖,消遣一下。沒想到擾人得警察又來了,身為台北縣民,我在網咖遇到警察這是第3次了。順道一提,我81年11月13日生,今年18歲。第1次我跟他講我18歲了,只差沒講今年,哈(過關)第2次他問我身分證字號,然後行動電腦輸入,沒事(算過關吧!)過了很久,今天又遇到了,警察跟我不認識的一位教官來網咖,那教官問我:你怎在網咖,不用上課嗎?(我穿制服),你18歲了嗎?我:我早上剛上完暑輔,我1
網友回覆 6
- Kelly
看了多位熱心的網友解答,我可以很確定的告訴你只有「星際網際館」所說的是正確的,所以我不再贅述。唯一我另加補充你所提的第三點以你的情形只是在網咖上網又不是作姦犯科也不是現行犯,警察絕對不會通知家長或學校,所以你大可放心。網咖究竟是不是正當場所?它當然是。因為他又不是遊藝場,酒店或賭場。不然政府為何還要核發合法營業執照呢?!有些人認為網咖是不良場所,我想大都是受媒體渲染所造成,就如同當年的撞球場一樣被認為
- Frederic
那叫聯巡,不是臨檢,是校外會的教官配合警察執行的勤務之一.這樣的工作不好做,當然是有擬訂計畫才能叫得動警察跟教官.1.他們有權力要我填單子嗎?我可以拒填嗎?這我不清楚,警察執行這項任務是執行公務,不配合者應該像開交通罰單不簽名一樣,意思差不多吧.2.填完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還是只是做個巡視記錄?會寄給學校,交該校教官處理.通常依校規,各校作法不一,有的口頭告誡,有的記大過.3.有可能通知學校或家長嗎?見2.點.4.為什麼北縣府那麼渾球?什�
- Agnes
1.警察依照警察職權法可以對可疑人物實施盤查,並且要求對方提供身分文件.至於教官則無權要求.所以你可以不鳥教官,但是警察要配合檢查證件.也就是如果表格是教官拿給你填的,那你可以不填.警察拿來的就要填.2.理論上是沒事情的.畢竟應該沒有任何一間學校的校規說去網咖是違法的?法律上(依照北縣府自行發布的台北縣資訊休閒業自治條例)也只是懲罰業者,對於行為人卻沒有任何處罰.3.有可能.4.因為眾多的怪物家長的民意,還有就是討好這些怪物家長
- Franklin
1.他們有權力要我填單子嗎?我可以拒填嗎?他們絕對有權利要你填單子而且這已經是很輕鬆的事了他們還沒要你出示身分證件拒填也可以不過會被帶回去查2.填完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還是只是做個巡視記錄?填完之後應該會知會學校以便知道你是不是翹課上網咖的3.有可能通知學校或家長嗎?通知學校應該會至於會不會通知家長這就不一定了4.為什麼北縣府那麼渾球?各地的縣市政府都一樣臨檢是必須的很多次遇到警察,第一次我寫下資料,很不高興,對北�
- Tracy
我覺得問些個人資料可以理解因為有時候很多可能有被通緝或者被人報失蹤人口的人都會出現在網咖但是只要確認身份以後就不該在這樣刁難人況且你是下午時候又不是深夜.我個人是覺得公權力不該這樣使用如果真的怕網咖會出事情認定是不良場所那我看那些公園.ktv.車站.撞球間.茶坊.甚至酒店....等都可以去盤查一下.反正有時候他們就是認定只要人多的地方就是會製造犯罪的地方...
- Anonymous
你既然是學生且未滿18歲穿校服進入不正當場所教官本來就有權利辦你因為你損壞校譽而警察當然有權力叫你填單子這是理所當然的,他只是要確認你的身分或是聯絡家長,這是不能拒填的。就像抓通緝犯總不可能只叫他填個電話或電子信箱吧填完有兩種可能1被學校辦且通知家長2沒事但可能通知家長既然教官有來查就看他要不要辦你了,畢竟你穿的是制服。還有北縣政府不渾球,這是人民保母應做的事。當網咖哩可能藏有通緝犯的的時候他們就應當��
相關文章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
熟落在公有地的果實所有權
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請問, 句末"不在此限"一語的意義是否就是:"仍屬於果樹所有人?" 如果是的話, 那麼, 公有道路上的私人果樹落果其實不可以撿拾, 是嗎?
汽車報廢,遺產繼承問題
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想請問各位, 爸爸過世了,去國稅局清查爸爸財產,才知道他名下只有一台車子,無其他財產。但這台 車子我們都不知道在哪,去監理站查,監理站人員說這台已超過40年了,沒有任何欠稅問 題,也已經被註銷牌照了。但因為沒有行照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