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於店家用餐做評比影片涉不當得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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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到店家用餐做評比影片涉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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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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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某網紅去店家用餐並且針對餐點作評價,

並將過程拍攝成節目影片上網。

假設某網紅並沒有經過店家同意(或是店員未經授權而同意),

因為若是店家有同意的話,那涉及的可能是雙方有契約關係,

必須先討論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而非不當得利。

故先假設未經店家同意的情況下,才便於進一步討論不當得利的問題。

關於不當得利的適用,法條上無法直接看出來,

但學說和實務會區分「給付」和「非給付」。

因網紅所得利益非直接來自店家的給付行為,

故在此應討論者為否有非給付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的適用。

非給付不當得利的功能在於權益保護,

相關案例屬於侵害法秩序上應歸屬於他人的權益內容,

:如無權處分或使用他人之物;無權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推銷商品。

其要件有:

1.受有利益。

2.侵害權益歸屬內容致他人受損害(直接性)。

3.無法律上原因:無保有所受利益的正當性。

要件1:受有利益。

某網紅因為以該店家的商品做為影片內容獲取網路流量收益,故符合受有利益的要件。

要件2:侵害權益歸屬內容致他人受損害(直接性)。

店家認為自家的商品受到不當的評價,是否跟某網紅的流量收益有直接性,換言之,

某網紅的流量收益是否原本該歸屬於店家?筆者認為否定。

因為就算某網紅不做影片賺取流量利益,店家也不會有獲得該流量利益的可能。

故難謂某網紅侵害了店家的權益歸屬內容。

要件3:無法律上原因,無保有所受利益的正當性。

某網紅之所以能針對店家商品進行評價並拍攝成影片,是基於付費點餐,

故有利用並加以評價的權利,而對於消費者將商品使用評價過程,法律上亦無限制。

因此某網紅所受利益是有其正當性,故亦不符合此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店家似無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之理由。


常和不當得利比較與競合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兩者在條文規定和適用有幾個差異的特徵:

侵權行為適用範圍較廣,請求時效較短,僅二年。

不當得利適用範圍較窄,請求時效較長,十五年。

所以不當得利比侵權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要求門檻更高。

縱使如此,本案的店家也很難主張網紅有侵權行為,

因為縱使網紅對其商品評價很主觀或不公正,但並直接無詆毀店家商譽。

其這跟實網路上對店家的心得評論文是類似的,只是網紅的聲量比較大,影響也很大。

所以也很難主張要求該網紅將影片下架,也是因其內容尚未構成所謂不法侵害的行為。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除非店家在一開始就表明消費的規則,

否則很難事後主張要求禁止他人對其商品的評價在網路上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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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22-04-01
怎跳過無法律上原因TB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2-04-03
這是網紅吃飯沒付錢的意思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2-04-04
誤噓 補推
Lauren avatarLauren2022-04-06
本質就是不爽自己的餐點被評價成像早餐店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2-04-07
可以對米其林評價提告嗎?
Zanna avatarZanna2022-04-09
米其林被告又不是第一次......
Ursula avatarUrsula2022-04-10
沒看過告贏的例子就是了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2-04-09
法官跟被店家告的我說過:消費者有評論消費經驗的言論自由
Emily avatarEmily2022-04-10
只要非人身攻擊或惡意誹謗,要起訴都超難的
Iris avatarIris2022-04-09
我的判決書還說過我言論尖酸刻薄又不雅但未踰越合理範疇XD
Gary avatarGary2022-04-10
憲法保障的部份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