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緊急避難-優位法益原則 - 法律Hedda · 2010-04-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小弟在參考了.林裕雄、林山田、甘添貴等著作之後,其對優位法益原則似乎都認定是要所犧牲的法益明顯優於所犧牲的法益.如§24﹝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但是小弟我卻找不到判例或是判決可以找到能證明其避難必須有優越性,懇請各位大大可以幫忙解答或是告知小弟有關之判決判例嗎?法律All CommentsJacob2010-04-17實務上都是採此原則,最明顯的宗旨判例。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Related Posts宮廷鬥爭戲有哪些?請問該如何準備財稅行政?考律師、檢察官的資格無照駕駛車禍方面侵占罪可以撒回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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