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於銀行或資產公司追討債務時,
都是提出利息5年消滅時效來抗辯,
不然卡債風暴時至今10幾年,
每年20%利息,也是很可怕的(104.9月改起15%)
今天看了一篇判例,
遺傳管理人是國有財產署的,
銀行討不到半毛利息,
遺傳管理人主張用民法1181,跟230輕鬆勝訴,只需還本金即可。
一般繼承而不知情的繼承人有可以主張230的事由嗎?
用1156開立遺傳清冊呈報法院跟1157後,得否使用230來抗辯全部利息,僅就收到支付命
令聲請狀送達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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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提出利息5年消滅時效來抗辯,
不然卡債風暴時至今10幾年,
每年20%利息,也是很可怕的(104.9月改起15%)
今天看了一篇判例,
遺傳管理人是國有財產署的,
銀行討不到半毛利息,
遺傳管理人主張用民法1181,跟230輕鬆勝訴,只需還本金即可。
一般繼承而不知情的繼承人有可以主張230的事由嗎?
用1156開立遺傳清冊呈報法院跟1157後,得否使用230來抗辯全部利息,僅就收到支付命
令聲請狀送達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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