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沒有幫我加勞保,雇主能向法院申請扣除失能給付嘛?? - 法律
By Valerie
at 2012-10-01T00:00
at 2012-10-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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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0年7月21號,發生手被絞肉機捲入,造成手指大拇指,食指,中指,都斷掉,後來有接回來,但中指因感染被切除,半年後勞保局判定第八級殘障,但雇主沒有幫我加勞保,勞保局的失能給付,雇主能要求扣除嗎??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條法令對沒有加勞保的員工,也能生效嗎??
已更新項目:
勞保局已向我賠償第八級的費用!!
但是只有1倍的錢!如果有加勞保是1.5倍!! 我現在跟雇主在法院,雇主要求扣除這條賠償,那雇主可以扣除嗎?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條法令對沒有加勞保的員工,也能生效嗎??
已更新項目:
勞保局已向我賠償第八級的費用!!
但是只有1倍的錢!如果有加勞保是1.5倍!! 我現在跟雇主在法院,雇主要求扣除這條賠償,那雇主可以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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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2-10-05T08:14
at 2012-10-05T08:14
勞保局已向我賠償第八級的費用!!但是只有1倍的錢!
勞保局賠償系依據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HzYVy%2f22IM%3d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章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http://www.bli.gov.tw/sub.aspx?a=cd1TjHgvhxk%3d
1. 申請殘廢補助需要什麼資格?可以領多少錢? 未加勞保的受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果失能程度達到第1至第10等級,並且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殘廢補償或補償不足額時,可以申請殘廢補助。補助金額比照勞保失能給付的標準,以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但是必須扣除雇主發給的殘廢補償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第 二十四 頁
11-13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殘缺者。
屬 八 等失能給付 360 日
勞保局給付 18780 元/30日*360日 = 225360 元
職業災害保護法屬代位求償法.勞保局賠償給受傷勞工金額
是要再向雇主求償回勞保局的
所賠償金額並非由勞保費中支付.而是由政府先行墊款支付
再向雇主求償.也就是雇主欠政府 225360 元
受傷勞工所求償法規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如受傷勞工平均薪資 30000 元.依勞基法雇主應補償
30000 元/30日*360日*150% = 540000 元.
因雇主未給予補償.所以勞工可先行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保護
法請領 225360 元.再由勞保局向雇主求償
勞工可再向雇主要求 540000 元 - 225360 元 的差額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512100103...
2012-10-06 08:24:43 補充:
所以勞保陪我的錢也是會向雇主扣除嗎??
會向雇主以罰款要回
By Isla
at 2012-10-04T12:38
at 2012-10-04T12:38
文中提到
勞保局給付 18780 元/30日*360日 = 225360 元
此部分給付沒有因職災加50%嗎?
By Jessica
at 2012-10-03T06:05
at 2012-10-03T06:05
建議你到一些可以諮詢法律問題的公司或單位問
會比較清楚 也才能真正解決你的問題
我個人推薦 MY權益ITM 可以上網搜尋看看
他們也有FB 平常也有一些生活上的權益資訊
對生活還蠻有幫助 也可以諮詢
你可以去詢問看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y Harry
at 2012-10-02T05:08
at 2012-10-02T05:08
其實,發生保險事故時,勞保局賠不賠勞方,是雇主與勞保局的事,你根本就不必煩勞保局賠不賠,你該煩的是老闆該如何賠償你
你的情況雇主沒有替勞方投保,更不必理會勞基法第59條第一項第一款如何規定。只需依據該條該項第二~三款主張雇主賠償就對啦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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