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人資該怎麼處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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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0-08-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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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有員工因為發生職業災害
從八月一日開始請假療養
在勞基法裡有說,如果是普通傷害,最多請假三十天,不夠的話再用事假去抵
那請問,職業災害有明確規定嗎?
那員工已經請假一個月了
我可以將他解雇嗎? 會有什麼爭議?
還是可以留職停薪
那留職停薪的話 ,可以暫時停止提撥勞退6%嗎?
等到他復職在繼續提撥
那留職停薪最多可以多久?
已更新項目:
員工的職稱是居家照顧服務員
長期都要抱老人 需要強大的力量
如果姿勢錯誤 就很有可能發生職災
員工已經到醫院鑑定為職災了 是脊椎突出
下面大大提到 勞工請假已經一個月,人資部門應要求勞工出示 ,醫生診斷證明書。
這邊我已經收到了
目前我還沒將他解雇
勞健保、意外險也都保留著
那目前就先用因公病假的名義讓員工繼續請假
爾後等可以上班 就直接去工作就可以了?
還是說 還要再辦復職的動作?
一定要幫他申請職災嗎
還是可以用公司的團保給付他請公病假的醫藥費支出??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9-04T06:18
職業災害一詞 主要出自勞工保險條例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這裡指的是上下班通勤災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8條 文中載明被保險人
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2條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所以人資應該了解 勞工是屬於何種災害?通勤類,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發問者 也未說明!!
先假設是職業災害
勞工請假已經一個月,人資部門應要求勞工出示 ,醫生診斷證明書。
解雇勞工 就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是講發生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雇主違反解雇 僅有行政處罰 。
勞基法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 以下罰金。
至於罰多少 由地方主管機關 勞工局 行政裁量。
爭議會發生於職災補償的問題,工資續付義務或是給付殘廢補償
而要解雇勞工需符合下列條件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
故上開人資其實可以由醫生診斷證明書 之內容 讓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
雇主提供較本來輕鬆並且是勞工能夠負擔的工作
勞工應無拒絕的權利,如果勞工拒絕則應該視為勞工有自請離職的意思表示。
以上是簡單的回答 其餘留給別人補充
但勞資雙方有勞動契約在 解雇或是留職停薪 對雇主較不妥當
2010-09-02 00:34:45 補充: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二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
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
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
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2010-09-02 00:34:55 補充: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
是否應給予公假及由雇主負擔疑義,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及新修
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雇主依
醫師意見實施勞工健康追蹤檢查者,如與職業原因有關,應給與公假,至
其健康追蹤檢查所需費用,如與職業原因有關者,由雇主負擔。
勞工之疾病無法經醫師證明與執行之職務具相當因果關係者,應非屬職業災害。此說法乃參照(84)台勞安三 字第 102649 號 解釋。
以上是劣者 對於職業災害見解。
2010-09-02 00:35:27 補充:
發問者提到:公司的團保給付他請公病假的醫藥費支出??
可。
資方如給受傷勞工,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持單至全民健保醫院就診可減免勞工部分負擔,如受傷勞工未持此門診單則事後可填寫全民健保自墊醫療費用 核退申請書送至勞工保險局核定 退部分費用(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是員工公傷病未能取得薪資部分,貴公司還是要幾付給員工 勞基法第59條第二項
明文: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2010-09-02 01:35:56 補充:
一定要幫他申請職災?!
資方 對勞工之損害 補償優於法令 有何不可? 呵呵
資方接下來要面臨的問題,在於醫療期間, 未取得員工薪資的問題。
與勞工到底可以休息多久?
勞工在工作的過程中,因工作而受到的傷害,這樣的傷害,有必要要求雇主提供一定的補償,因為勞工受傷是因為替雇主工作,自然也應該負擔因此所生的風險
2010-09-02 01:36:24 補充: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7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有關發問者提到解雇
雖雇主可以主張第23條 終止勞動契約 劣者建議 還是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職業災害補償強調的不是雇主有無對錯,而是強調應該對勞工日後生活難以維持的風險負擔責任,所以縱然勞工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本身亦有過失的話,雇主還是要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引用 網友 曾容所註)
2010-09-11 04:17:26 補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23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者。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0-08-31T10:09
mazh大大
你說:雇主可以主張第23條 終止勞動契約 劣者建議 還是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請教↗這是要引用哪一本法規?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0-09-01T19:25
職災最長可請兩年【有薪】公傷假
期間不可解雇、不可留職停薪
休假期間薪資仍應給付
唯員工可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給付金額首年是投保級距的七成
第二年是五成
故雇主每月薪資可支付原薪資-勞保傷病給付之後的差額
解僱他你就等著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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