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因為主管錯誤告知所以超過兩年 - 法律
By Ida
at 2013-08-27T00:00
at 2013-08-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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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責任歸屬是對方的錯
以經和解了
但是公司當時的會計說
職災賠償是從住院第四天後開始算起
我只有縫合傷口沒有住院只是醫生診斷宜休養一周
所以叫我請病假而不是工傷假
但是病假也未給半薪
且扣我的全勤還有公休的薪水
當時我以為這就是公司規定的所以不以為意
可是另外的員工因為有家人陪同也只是在家靜養兩個月
卻可以全額請公傷假等我發現的時候
我的權益已經超過期限了!?
因為是第一份工作所以就欺負我們
就可以用錯誤的資訊告知嗎?
我該如何收集資料爭取我的權益?
已更新項目:
TO佐陵
請問您
所以我復健的期間不止一周
可以跟勞保局申請四日之後的門診費用70%?
而公司休養期間也應給我公傷假嗎?
這兩者是有互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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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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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3-08-28T03:19
at 2013-08-28T03:19
以經和解了
與車禍相關人和解.與勞保.勞基法無關
職災賠償是從住院第四天後開始算起.我只有縫合傷口沒有住院只是醫生診斷宜休養一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保險給付第三節 傷病給付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1.勞保職業災害給付不須住院才能申請給付.門診治療亦可
2.勞保職業災害給付不是以醫生開立宜休養一周為給付要
件.如0301受傷.治療到0307.表示0307當日有治
療.則可申請01~07自第四日起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70%.所以需日後有再治療過方能申請勞保給付
3.勞保給付請求權自1011219起改為五年.
10003事故請求權到10203橫跨過1011219
所以請求權為10003~10503上可申請
所以叫我請病假而不是工傷假.但是病假也未給半薪.且扣我的全勤還有公休的薪水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勞工請假規則
第6條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8條
(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
By Jack
at 2013-08-29T17:20
at 2013-08-29T17:20
版大情形可以打電話問勞保局
應可得到解決!
By Hedy
at 2013-08-27T07:34
at 2013-08-27T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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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建議我考什麼公職考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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