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上個月初騎車與計程車發生車禍,
小弟與後坐老爸受傷,老爸臉頰有骨折,有手術,目前眼睛仍有“複視”現像....等。
這個月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都在對方上頭:
1.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第45條第1項04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3.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經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33毫克/公升,現場已舉發)
據警察當天的說法,該駕駛當天就因為酒駕的問題涉及公共危險罪而被移送地檢署了。
前幾天我收到了來自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一封信,是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這不起訴處分
書在上個月中左右就完成了,前幾天複本才寄到我這理。
書上內容主要就是說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
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訊據被告某某某堅詞否認犯行,辯稱:車禍是被害人誰誰誰騎車不慎來撞伊車子等語。
經查:被告於肇事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僅為每公升0.33毫克,仍低於前開認定標準。
又被告雖駕駛過程中肇事,然發生車禍之原因甚多,不必然是因為駕駛人酒醉致不能安
全駕駛所致,這個現象看看這許多車禍案件中,駕駛人駕車前並未飲酒就可以知道了,
所以難以只憑被告駕車發生車禍,即推定其生理機能已受體內酒精成份影響以致於不能
安全駕駛。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自應認為犯罪嫌移
尚有未足。(反正就是無足夠的證據顯示其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想請問各位板友:
1.這樣的不起訴理由合理嗎?實務上經常是這樣的嗎?
2.不起訴處分書之中中間的那一段「訊據被告某某某堅詞否認犯行,辯稱:車禍是被害人
誰誰誰騎車不慎來撞伊車子等語」這段話,小弟我看了後實在是七竅生煙,我明明行進
中左後方被他撞了,他還講這種話給檢座聽!
小弟是想問,這種東西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所述完全相左,但是被寫在這不起
訴處分書裡,會影響到小弟日後的求償嗎?
3,對方駕駛涉及公共危險罪的部份沒有被起訴了,但是還有違反交通法規行政罰的部份
,小弟是想問,這種情況下,對方駕駛有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
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嗎?還是僅會該當「酒精濃度超過規
定標準而駕駛」?也就是小弟想要了解如果已經在刑法上不被認定為「服用酒類等致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而駕駛者」,還會被認定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嗎?或是僅僅是「肇事而致人受傷的人酒精濃度有超過規定標準」??
先謝謝各位板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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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與後坐老爸受傷,老爸臉頰有骨折,有手術,目前眼睛仍有“複視”現像....等。
這個月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都在對方上頭:
1.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第45條第1項04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3.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經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33毫克/公升,現場已舉發)
據警察當天的說法,該駕駛當天就因為酒駕的問題涉及公共危險罪而被移送地檢署了。
前幾天我收到了來自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一封信,是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這不起訴處分
書在上個月中左右就完成了,前幾天複本才寄到我這理。
書上內容主要就是說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
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訊據被告某某某堅詞否認犯行,辯稱:車禍是被害人誰誰誰騎車不慎來撞伊車子等語。
經查:被告於肇事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僅為每公升0.33毫克,仍低於前開認定標準。
又被告雖駕駛過程中肇事,然發生車禍之原因甚多,不必然是因為駕駛人酒醉致不能安
全駕駛所致,這個現象看看這許多車禍案件中,駕駛人駕車前並未飲酒就可以知道了,
所以難以只憑被告駕車發生車禍,即推定其生理機能已受體內酒精成份影響以致於不能
安全駕駛。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自應認為犯罪嫌移
尚有未足。(反正就是無足夠的證據顯示其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想請問各位板友:
1.這樣的不起訴理由合理嗎?實務上經常是這樣的嗎?
2.不起訴處分書之中中間的那一段「訊據被告某某某堅詞否認犯行,辯稱:車禍是被害人
誰誰誰騎車不慎來撞伊車子等語」這段話,小弟我看了後實在是七竅生煙,我明明行進
中左後方被他撞了,他還講這種話給檢座聽!
小弟是想問,這種東西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所述完全相左,但是被寫在這不起
訴處分書裡,會影響到小弟日後的求償嗎?
3,對方駕駛涉及公共危險罪的部份沒有被起訴了,但是還有違反交通法規行政罰的部份
,小弟是想問,這種情況下,對方駕駛有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
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嗎?還是僅會該當「酒精濃度超過規
定標準而駕駛」?也就是小弟想要了解如果已經在刑法上不被認定為「服用酒類等致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而駕駛者」,還會被認定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嗎?或是僅僅是「肇事而致人受傷的人酒精濃度有超過規定標準」??
先謝謝各位板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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