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期間,公司發放獎金卻領不到(未請假之前的業績) - 法律
By Victoria
at 2014-11-28T00:00
at 2014-1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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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1日開始放育嬰假,我們的業績計算獎金是6月份~8月份的~當時我還在公司上班~這段期間的獎金,到11月25日才發放~店長和經理卻說我是"離職員工".10月分未在公司上班..所以不得領.....明明還是"育嬰假"~卻變成離職員工??真的很生氣他們的態度~請問我該怎麼辦?勞基法有保證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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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獎金是6~8月份的(我仍在職)~只是拖到我請育嬰假後那時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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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可沒育嬰假這個東西<<<<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您似乎完全沒看懂我的問題~怎麼會沒有育嬰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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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獎金是6~8月份的(我仍在職)~只是拖到我請育嬰假後那時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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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可沒育嬰假這個東西<<<<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您似乎完全沒看懂我的問題~怎麼會沒有育嬰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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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4-11-28T04:36
at 2014-11-28T04:36
2 公務員、教師、勞工等有育嬰需要,必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之規定〈各機關、事業機構依需要自訂內部相關實施辦法〉,檢附證明文件,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核准後實施
3 必須先劃分清楚,「請休假」與「育嬰留職停薪」之間差異
請休假:依據請假規則辦理,雇主核准後實施
員工身分不變更、除事假外,都屬有薪資給付之假期,請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健保投保,雇主不得任意雇用替代人力接替該員工職務,休假期間必須計入工作年資
員工屬現職人員身分,請休假期間繼續享有事業單位所有權利與福利
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自育嬰留職停薪生效之ㄖ起,雇主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申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需給付薪資,不計算工作年資,要求該員工辦理職務交接,借用器材、物品歸還,雇主可以雇用替代人力擔任受雇者所遺留職務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視同離職人員」,終止所有權利與福利〈勞資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僅具備申請復職的權利,且不保證一定能回復原職〈雇主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以無適當職缺可供安置」規定,核定「資遣」〉
符合規定之勞工,才可以另行填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申請表」寄送勞健保局登錄,繼續投保勞保中之「普通事故保險」部分及健保
4 非經常性之給與〈每月都會發給之項目〉,不屬於薪資的範圍,不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雇主有權自訂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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