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與機車對撞(急) - 法律
By Regina
at 2011-08-31T00:00
at 2011-08-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今天下雨天 我騎腳踏車拿雨傘外出 與一台摩托車對撞 幫他牽起倒地的摩拖車 當時我問她人有沒有怎麼樣她說沒有只是稍微擦傷和有些嚇到 因為車頭她車頭有壞掉 當時我沒想很多 我留了手機號碼給對方 後續都幫弄一弄散落的東西撿一撿就先離開 當時事發地點是小巷子 路燈昏暗 後來我也沒想很多就回家了 後來對方媽媽打電話過來說 他女兒受傷 腳不能動要去照X光 然後....一堆(可是出事當時 她還能站起來騎摩托車離開) [意思好像要要求很多醫藥費] 我還是學生 該怎麼辦呢?
已更新項目:
就是當初就沒有想那麼多
2方速度都很慢 稍微對撞
畢竟當時雨勢 [[[[[超大]]]]]
想說小事情而已 私下和解就好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們都不向鬧上法院
對方態度很不好 [小巷子] 沒紅綠燈 沒雙黃線 ....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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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當初就沒有想那麼多
2方速度都很慢 稍微對撞
畢竟當時雨勢 [[[[[超大]]]]]
想說小事情而已 私下和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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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不向鬧上法院
對方態度很不好 [小巷子] 沒紅綠燈 沒雙黃線 ....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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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Michael
at 2011-09-03T14:00
at 2011-09-03T14:00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2011-09-01 09:04:09 補充: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2011-09-01 09:04:33 補充: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Candice
at 2011-09-03T04:09
at 2011-09-03T04:09
By Joe
at 2011-09-01T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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