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以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分割成8筆土地,並於7筆建物+1筆警衛室完工後向所在地政府相關單位申報推舉社區負責人,申報備案核可。申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該7戶所有權人。建案戶數為3戶臨街式住店(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未持分車道及警衛室)+4戶社區式住戶(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各持1/4分車道及警衛室)。目前遇到的問題是:臨街式住店為了將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所以主張該建物為臨街式透天住店,並�
臨街式透天與社區式透天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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