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1寫明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殺應該也是殺人的一種吧
除非自殺者自己不是人
該條法律也不是寫 殺"他人"者
有許多法律都有強調"他人"
例如刑法165的滅證罪
但271左看右看都沒有限定他人
自己應該也是客體之一
就算自殺既遂,人死不起訴處分
但是總有未遂的吧
自殺未遂為何不能以殺人未遂加以起訴?
難道台灣法律體系都是自行解釋爽的嗎?法律條文就在眼前
卻不對自殺的用殺人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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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殺應該也是殺人的一種吧
除非自殺者自己不是人
該條法律也不是寫 殺"他人"者
有許多法律都有強調"他人"
例如刑法165的滅證罪
但271左看右看都沒有限定他人
自己應該也是客體之一
就算自殺既遂,人死不起訴處分
但是總有未遂的吧
自殺未遂為何不能以殺人未遂加以起訴?
難道台灣法律體系都是自行解釋爽的嗎?法律條文就在眼前
卻不對自殺的用殺人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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