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願役軍官退役報考國營事業入取 - 法律Isabella · 2010-12-1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各位好;我是自願役軍官退役已10年 已領退伍金若報考國營事業入取(台電.中油.自來水)在薪資及年資上是否可併入呢?謝謝~法律All CommentsMary2010-12-17大大你好喔:國營事業(營利事業)不能算是真正的公務員喔,還要看你所說的國營事業機關組織法上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他才算是公務員的。假如沒有的話,就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例如國營事業機關特別部門,如政風室~人事室~主計室,這都是經過國家特考及格,然後依志願分發,或是輪調在這些單位上班的人,就是公務員。簡單說就是要看有沒有職等~官等。現在國營事業都是由內部自己來招考,其工作及退休屬於勞基法來規範。雖然是國家機關做事,還是有所區別,在國營事業上班的人只能說是廣義的公務員。所謂真正ㄉ公務員就是指狹義的公務員:他必須經過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以及升等合格(例如國家考試院舉辦的地方政府普考或高考,或是警察特考,海巡特考及退除役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這才是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公務員職等又分為: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公務員任用法提到: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施行細則稱: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所以就你問題你如果考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考~普考~高考,在薪資及年資都會併入,包含休假在內,小弟是軍官幹六年,退伍後考上警察特考,現在年資都併計,其依據是依照後備軍人比敘條例所規範。其規定如下: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職務。二、少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職務。三、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四、中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職務。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八、少尉、二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四職等職務。九、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職務。一○、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職務。一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職務。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指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後備軍人,應先依其軍職官等官階,依下列規定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後,其軍職年資自比照之職等最低俸級起敘,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至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年功俸級。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且前後畸零月數亦不得合併採計:一、所任職務列單一職等時,以與所任職等相當之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 得該職等任用資格。二、所任職務列二個職等以上時,以與所任職務列等範圍內相當之最高軍 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三、所任職務最低職等高於其最高軍職官等官階對照相當之職等時,比照 取得該最高軍職官等官階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依前項規定,以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時,如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對照跨職等資格者,均比照取得較低職等任用資格。如其軍職之年終考績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績升等之規定,按年核算比照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比照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之軍職年終考績年資,不得於該較高職等中再提敘俸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轉任高職等職務任用,依法准予權理者,亦得權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感恩!!Audriana2010-12-14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 Posts醫療錯誤會面臨的法律問題台灣企銀靜止戶的錢賣機車注意的問題什麼是自由權?何謂自由權??違反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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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營利事業)不能算是真正的公務員喔,還要看你所說的國營事業機關組織法上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他才算是公務員的。假如沒有的話,就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例如國營事業機關特別部門,如政風室~人事室~主計室,這都是經過國家特考及格,然後依志願分發,或是輪調在這些單位上班的人,就是公務員。簡單說就是要看有沒有職等~官等。
現在國營事業都是由內部自己來招考,其工作及退休屬於勞基法來規範。雖然是國家機關做事,還是有所區別,在國營事業上班的人只能說是廣義的公務員。
所謂真正ㄉ公務員就是指狹義的公務員:他必須經過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以及升等合格(例如國家考試院舉辦的地方政府普考或高考,或是警察特考,海巡特考及退除役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這才是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
公務員職等又分為: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公務員任用法提到: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施行細則稱: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所以就你問題你如果考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考~普考~高考,在薪資及年資都會併入,包含休假在內,小弟是軍官幹六年,退伍後考上警察特考,現在年資都併計,其依據是依照後備軍人比敘條例所規範。
其規定如下:
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公務
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職務。
二、少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職務。
三、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四、中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職務。
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八、少尉、二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四職等職務。
九、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職務。
一○、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職務。
一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職務。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
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指依法
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後備軍人,應先依其軍職官等官階,依下
列規定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後,其軍職年資自比照之職等最低俸級
起敘,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至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有積餘年資,得依
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年功俸級。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
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且前後畸零月數亦不得合併採計:
一、所任職務列單一職等時,以與所任職等相當之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
得該職等任用資格。
二、所任職務列二個職等以上時,以與所任職務列等範圍內相當之最高軍
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三、所任職務最低職等高於其最高軍職官等官階對照相當之職等時,比照
取得該最高軍職官等官階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依前項規定,以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時,如為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對照跨職等資格者,均比照取得較低職等任用資
格。如其軍職之年終考績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
績升等之規定,按年核算比照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比照取得較高職等
任用資格之軍職年終考績年資,不得於該較高職等中再提敘俸級。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
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
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轉任高職等職務任用,依法准
予權理者,亦得權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感恩!!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