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時與國光客運發生擦撞,機車中柱被扭歪,人輕微受傷,
有報警、驗傷,初步分析研判表寫我們雙方任意駛出邊線。
二月份收到客運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傳簡訊,
說等我傷勢好一點撥電話給保險公司約時間見面。
因此,上週一撥給保險公司,
對方先是跟我說我有空的時間他們要休息(週六、日),
後來我改口問平日晚上,他回我說不知道約不約得到國光的人出面,
我請他聯絡看看並在星期二給我答覆…
結果,星期二完全沒回電,星期三自己回撥,
他說國光負責協助司機處理車禍的承辦人休息很多天,
建議我自己跟司機聯絡約時間。
討厭的是,當初正是因為司機態度惡劣,
才氣得報警,現在完全不想跟司機聯絡。
@ 請問:面對對方這樣消極的處理態度,
正在思考是否直接透過警方提刑事訴訟附帶民事?
還是我(被害人>"<)真的得自己找司機(?還是國光?)談和解?
或者透過調解委員會?
另外,肇事者是國光客運司機,客運公司是否該負起連帶責任??
有勞各位提供寶貴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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