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還是藝術?大法官的說法有問題 - 法律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9-06-28T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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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鞭。

http://www.wretch.cc/blog/wagaboa/11138686

  建議閱讀網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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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剪報的習慣,凡是我認為日後可能用到或是可能重讀的文章我都儘量留下來。日
昨翻看前年的剪報,發現自己對臺北市立美術館「欲望與消費──海洋堂與御宅族文化」
特展引發爭議的消息又有了新的觀點。

  由於該展覽內容含有露點或穿著很少的公仔娃娃,因此爭議之一就在該展覽「是藝術
還是色情」。又因為日式模型象徵著消費文化,因此也有「是商品還是藝術品」的爭執。
當時臺北市民進黨籍議員李文英還曾親自到美術館「視察」,並且發表了幾點看法,其中
不乏有「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的指導性言論。

○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藝術品高於商品?

  要分析這個議題,首先我們要明白藝術和色情的關係。在臺灣,許多人 都同意「色
情和藝術僅是一線之隔」。這個宣稱乍看很合理,很多人都認同這個概念,它也就順理成
章變成非常政治正確的宣稱了。其實,仔細想想,這個宣稱隱含了一個前提:一件作品是
藝術就不是色情,是色情就必定不藝術。

  果真如此嗎?事實上,除了超級道學家以外,只要我們稍事推敲,就可以發現這個宣
稱難以自圓其說,顯得捉襟見肘。色情,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乃
指「透過文字、視覺、語言描繪或表現裸體、性器官、性交等,與性有關的形象,使觀賞
者產生性興趣和性興奮的事物」。根據這個定義,畢卡索的名畫〈躺著的女人〉真是有夠
色情,但,它不藝術嗎?根據這個定義,李安的《色戒》是再色情也不過了,但,它不藝
術嗎?

  根據同一本辭典,藝術的定義則是「凡人所製作之一切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這個
說法並不非常明確,因為這還牽涉到什麼是「審美價值」。但,至少我們已經可以明顯看
出,「色情」和「藝術」兩個詞彙所指涉的意義根本在不同的範疇。申言之,兩者之間既
然沒有共同的概念範圍,又怎麼會有「是A就不是B,是B就不是A」的情形?

  批踢踢鄉民HSNUism說得好 :「一件事物藝不藝術與色不色情,是不衝突的,由不同
的判別標準界定。舉例來說,馬蓋先是白人,馬蓋先也美國人,兩者不衝突;歐巴馬是黑
人,他也不會因為不是白人就不是美國人。」旨哉斯言。

  釐清了藝術與色情的關係,接著我們要問的是,美術館是不是應該「展出藝術品而非
商品呢」?同樣的程序,再來一次。藝術品乃是「具有藝術造型或表達創作理念等的作品
」;而商品則是「供以買賣物品」。如果「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
」,那麼任何賣出高價(或賤價)的作品,都應該在美術館消失才對。而這樣的情況,則
明顯與李文英議員提升北美館「藝術水準」的期望自相矛盾。

○大法官的粗糙分類法和邏輯瑕疵

  釐清了以上幾個名詞的意義,再來我要關切的是,所謂「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或「
藝術品並非商品」,這種粗糙二分法的概念又是打哪兒來的呢?除了新聞記者對這個概念
大力宣傳之外,我在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文裡也看到了這種粗糙二分法的痕跡。

  針對刑法二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規定,大法官曾經做出釋字六一七號解
釋。該解釋文稱:「……『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
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
0七號解釋參照)……」這段解釋文對「猥褻」一詞作出了概念性的描述,並且表明本號
解釋和四0七號解釋採取一貫的立場。

  雖然大法官認為「猥褻」是「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四0七號解釋文中,大
法官也對其作出了一些客觀的描述:「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
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大法
官顯然認為,猥褻出版品和藝術性出版品是有區別的,因為有所區別,藝術性出版品當然
就不會是猥褻出版品,反之亦然。這是分類的暴力,這樣的分類,顯然也是預設「藝術性
、醫學性、教育性的出版品」和「猥褻出版品」共享定義的範疇,否則這個「區別」就沒
有意義了。而如果我們同意猥褻和色情在某些條件下是類似甚或雷同的概念,大法官四0
七號解釋的解釋文其實也正加強了「色情和藝術一線之隔」的想法。

  然而奇怪的是,大法官對自己的宣稱似乎也並不怎麼堅定。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文曰
:「……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
資訊或物品為傳布……」。這段文言文,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原則上含有「暴力、性虐待
或人獸性交」的東西是禁止的,只有當這件東西同時含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
時候才例外地不受刑法二百三十五條之繩。

  怎麼會這樣呢?大法官看待「藝術/猥褻」的方式和看待「藝術/暴力、性虐待、人
獸性交」的方式似乎出現了分歧,造成邏輯上的不一致。

  這樣看來,連大法官都這樣愛用二分法,又如此前後不一致,無怪乎上至市議員下至
小老百姓都被這些東西搞得七葷八素,因而犯了這麼幾個觀念上的錯誤。他們實在是情有
可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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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09-07-03T16:37
我下午才剛複習完這幾號解釋,不過我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9-07-06T16:22
問題出在哪?我表達得太爛了嗎 =.=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09-07-08T19:40
我是不太懂你認為的問題點在哪@@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9-07-11T07:52
問題一︰藝術和色情的關係。我認為大法官的解釋並不精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9-07-11T15:32
確。問題二︰大法官一方面認為猥褻物品和藝術性物品有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9-07-13T08:14
所區別;另一方面又說猥褻物品如果含有藝術性則不算作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9-07-16T23:06
刑法235條規定的範圍。以上這兩方面的宣稱,我認為是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9-07-19T22:25
有矛盾的。既然大法官認為藝術和猥褻是區分開來的兩個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9-07-22T12:13
概念,又怎麼會有「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而又有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07-27T10:04
藝術性」的情況呢?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07-29T00:16
先說問題一:基本上我不認為大法官的用途是說文解字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9-07-30T14:42
問題二,我覺得你好像沒看懂那句話@@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07-30T19:22
個人認為是因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方稱猥褻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8-04T02:17
好像講得怪怪的,請忽略我上一句話,嗯Y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9-08-07T10:25
用途不是說文解字 但造成影響是不可避免的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9-08-10T15:34
我認為大法官沒有必要在這種文字上做太過精確性解釋
那也不是大法官存在目的,他們所做的應是方向性解釋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9-08-11T23:04
請問 你說我可能沒看懂的那句話是哪一句?
Joe avatar
By Joe
at 2009-08-15T11:46
正如憲法中不會規定罪責及名詞解釋(那是其他法律命令應訂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08-19T20:30
是的 我也不不是在論述大法官應該做什麼 而是論述大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9-08-24T12:29
法官解釋(以及其他法律)對一般認知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8-28T19:29
因為你說大法官解釋不精確,問題這本非大法官職權所在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9-09-02T13:44
他僅能做出概略性的解釋,不可能太過精細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9-09-06T15:36
不是他們職權所在...我還是可以說它不精確啊
報歉,"精確"一詞可能用的不太恰當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09-08T08:44
這種認定及解釋空間,應留給法官或檢察官等就個案認定
Joe avatar
By Joe
at 2009-09-09T10:46
那你要不要也批判,刑法309對於公然侮辱,何謂侮辱一詞
未有明確定義?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09-09-10T23:42
應該這麼說︰我不認同大法官對藝術與猥褻關係的認定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09-12T19:45
不...你可能誤會了 我無意批判大法官並未明確定義
而是他已經做成的解釋內容有我不認同的部分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9-14T19:15
因為你的"精確"一詞確實讓我有這種感覺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09-09-18T05:59
這樣的話其實你問題一與問題二是同個問題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9-09-20T23:54
我自己對於該句話的解讀,既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
即不稱猥褻,故你的問題二對我來說也沒有問題@@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9-09-22T14:53
我想想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9-25T07:04
藝術跟色情可以是一體,但無法推及到猥褻可跟藝術一體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09-27T15:09
大法官對於猥褻之定義,其實在你所引用文中解釋很清楚了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9-27T16:45
我以為617的重點在於出現硬蕊跟軟蕊的區分,藝術這東西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9-29T14:32
應該不是大法官要強調的重點 @@A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9-10-03T18:58
對,我剛就一直在考慮要不要解釋硬蕊跟軟蕊-.-
<-懶人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9-10-06T03:32
所以 大法官是認為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的色情就叫
猥褻嗎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9-10-10T04:32
硬蕊: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
或教育性之資訊、物品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10-14T20:21
軟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10-18T18:44
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物品等等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9-10-20T19:07
在這個討論裡區分硬蕊跟軟蕊的實益是...?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09-10-24T21:09
這兩者應有不同限制,不過好像跟原PO的問題又有點不一樣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10-25T09:17
簡單來說,你上面那個講的沒錯,沒有藝術性等的是猥褻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9-10-25T15:50
是的...我想我講的重點應該不是這個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9-10-27T18:20
至少要符合上開硬蕊跟非硬蕊才稱猥褻,有藝術性等不算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09-10-30T09:23
這樣講又有點因果顛倒,應說猥褻可分為這兩種(軟硬)
總之有藝術性、醫學性跟教育性的不叫猥褻Orz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9-11-01T13:07
我知道我的問題出在哪了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11-06T11:32
但是617不同意見書裡似乎還有很多問題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09-11-09T12:19
我把文章改了 改在網誌裡 但不改在這裡 因為一但這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09-11-14T11:08
裡的文也改了 就不能PO在這兒了 XD

合約問題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6-28T00:06
我現在遇到一個有關租屋合約的問題 希望各位板友解答 合約如下 收據 茲收到承租人租屋訂金 新台幣一千元整,並保留至98年06月05日止。 屆時承租人不欲租屋時,訂金聽任出租人沒收,並無異議; 若係出租人表明不欲出租時,則出租人應加倍反還承租人訂金 簽名  ...

有關侵占遺失物罪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06-27T23:29
1.如果手機遺失後,始獲人並未告知或送交警局,這樣可以告始獲人侵佔罪會成立嗎? 2.如果今天中午始獲手機,而下午1~6點須上課,所以並未立即送交警局, 但也沒立即連絡失主,並打算有空再送交警局, 這樣始獲人被提告侵佔罪或侵占遺失物罪會成立嗎? 3.同例2若今日遺失(忘)物為筆電.翻譯機等並無失主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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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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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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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哥跟我說 我車子停在外面 他今天經過時 發現我的車子左前方引擎蓋一大塊凹陷 我趕快去看 發現真的有一大塊凹進去 當然撞個人早都逃走了 我看那種凹陷應該是車子造成的 摩托車不太可能 剛好我車子上方就有兩個監視器 請問一下 我要自行找里長調監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