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撞死孝子檢求刑2年半...而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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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0-04-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英國籍商人林克穎涉嫌在今年3月間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一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並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檢方指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於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時,將1名身擔家計的黃姓送報生撞死。林克穎在事發後涉嫌委託女友將肇事賓士車送往資源回收場準備解體,被警方及時攔截。
檢方表示,林克穎應訊時,辯稱當天喝完酒後,請卓姓泊車少爺開車送他回家,自己坐在車子的副駕駛座,後來才發現車禍。但卓表示,他替林克穎開車數百公尺後就被趕下車,對方連小費也沒給。
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至今尚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處2年6月徒刑。990420
資料來源:2010.4.20 奇摩新聞
Q1:哪位懂法律的大大來告訴我怎麼判的...酒駕撞人逃逸、犯後狡辯毫無悔意、又
想逃離台灣~這種**從重判處怎麼會才兩年六個月徒刑??關個一年又幾個月就可
以假釋出來了吧~正義這麼沒用啊?
Q2:有什麼抗議此案判太輕的活動嗎~幾人幾信寄給誰的也可以~我不是受害者家
屬,一般民眾而以。只想為社會正義盡一點職責...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0-04-22T20:51
檢察官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並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先針對您對於刑法上的問題來解釋:此處的公共危險罪為刑法一八五條之三(醉態駕駛)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罪為刑法二七六條第一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為刑法一八五條之四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是採一行為一處罰,所以要競合
換句話說,處罰的方式不是單純的一年+二年+五年
然後給他判個八年
而是這三項分別有檢察官衡量的標準
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徒刑長度
但肇事逃逸又是另一個行為
所以應該是用數罪併罰,先競合再併罰
(這都是法律上的用語,看看就好)
講來講去,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去認定啦
其實二年六個月,對於一場過失致死的車禍是真的太長了
因為一般過失致死也才判兩年,所以二年六個月…
對一般的案子來說,是有點長。
(有沒有正義不到位,看個人而定啦)
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案子的肇事者這麼壞
二年六個月還真的是太便宜他了!
最好是光一個肇事逃逸,先來個五年再說吧!!

有什麼抗議此案判太輕的活動嗎~幾人幾信寄給誰的也可以~
法務部、司法院都是跟法有關的機關,所以寫給信過去是OK的。但本人認為這些機關可能成效有限,以現今社會最有成效的信箱來論:
1.鍬團寫信給報社
2.鍬團寫信給曝光率高的立委(搶曝光率)
3.總統(總統上任來已為了不少個案破例辦理了)
上述方是有成效的,僅供參考。但不是一個法制序社會該依賴的真正管道啦!
2010-04-21 14:22:42 補充:
酒駕很可惡,但如果只是喝個小酒就要關一年也很可憐。過失致死很麻煩,但有太多的案子沒死的人肇責反而很小,抓去關兩年也很可憐。所以立法的時候就沒有把這兩個「個別」的刑責用太重。
但是酒駕+撞死人的時候,就真的是讓人非常痛恨的案子。即使兩個刑責加在一起也不過就只能判三年,連殺雞警猴的作用都沒有。偏偏法律就是這麼訂的,並不是法律的不好,而是使用路的人很壞。
刑事不行就算了,希望民事責任給他判個三千萬五千萬的,還給社會一個真正的正義!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04-20T12:34
看看大陸酒駕無期徒形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27824/2009/...
昨日,記者從四川省監獄管理局獲悉,因醉酒駕車致4死1傷被四川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的孫偉銘將於今天起,正式在成都監獄服刑。
  據了解,孫偉銘的親屬目前還不能對其進行探視,今天央視以及成都媒體將對孫偉銘進行採訪。
.
再來看台灣的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04-20T13:04
有國家安全&尊嚴意識的群眾們
在政府對外開放(通商,通航,觀光)的同時,因各國人士的湧入,勢必社會問題會增加許多,單針對政府及法律的修正,不是一天兩天就可完成~
請將那份無耐及憤怒化為團體力量,由民間團結起來, 中華警聯和大家一樣,也意識體會到同樣感受並積極組織全國社區安全協勤做為社會服務主軸:以提升台灣個人,家庭,社區,國家的安全&尊嚴,有志青年,不論你在何地歡迎聯絡中華警聯總會並加入我們
中華警聯
2010-04-20 18:52:10 補充:
中華警聯團隊目標:以實際治安協勤服務,法律知識/文化經濟相關教育---提升團隊內部的實力---教導身旁的親友及社區居民---團結力量大---說話的力道及受重視度增加---因全國人民團結而提升國家尊嚴及安全指標
歡迎指教及提出更多建言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4-23T08:42
雖不懂法律,但每次看到新聞心理都很氣,為何已是CEO,但為何如此態度,難道人命在牠心理是如此不值,想請問這位來台賺錢的牠,今天被撞死的人是牠的父母或妻子,親生兒女,牠做何感想,人非聖賢,做錯事是難免,每個人一生中都會做錯,但做錯不知回改還硬ㄠ,真是無法原諒,希望全台灣的人都連署抵制牠,如有連署抵制牠的網站或任何活動請告知我這一般的台灣人!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0-04-22T03:30
同意上面大大的說法
不然也成立臉書 反林克穎粉絲團好了
這樣新聞肯定會報導
增加新聞曝光度
政府一定會有所作為的啦(雖然政府很遜)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0-04-24T07:59
過失致死已經為過失中最重了。
也沒人會去判到最重2年。
很多撞到人跑掉的都一樣拉。
重點就是要主張把人一次撞死。
很多天才就會想到說阿294呢
真想尻下去,撞下去當下人都死了討論294幹麻。
送報童這窮一定是沒請律師,人家英商有律師。
主張上當然是用最輕的去鑽。
這個求刑檢察官已經求重刑了。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0-04-21T13:58
檢方求刑,不代表法院的宣判。
雖過失致死是兩年以下(刑276),
但酒駕的公共危險(刑185-4)卻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更別提還有肇事逃逸的遺棄罪(刑293)的也是五年以下。
不解為何才求刑兩年半?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4-24T23:49
我也覺得很不公平 !?
剛才已經到 台北地檢暑的檢察長信箱反映了!
大家可以到這邊 寫信留意見
http://www.tpc.moj.gov.tw/bbsSp.asp?xdURL=bossmail...
檢方這樣判真的不能給家屬跟社會一個交待!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0-04-20T22:36
樓上的.看完你寫的意見以後
筆者認為.當法官真是倒楣.判決如果不盡人意
全家都要遭人詛咒.就算那法官再爛.也是他個人行為
.其家人.做了什麼?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4-22T06:04
我自己也是受害者
我跟你一樣
感到不平
法官都是這樣的
別人的兒子子不完
真希望所有法官的孩子都出事
這樣他們才會知道家裡發生憾事的痛

這首歌歌名和歌手是啥?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0-04-20T00:00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nick850922andamp;b...這首歌歌名和歌手是啥?我找好久都找不到拜託各位大大喔...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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