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我也遇到類似的事件。
7月15日,少年隊的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做筆錄,
他說6月15日半夜警察臨檢到一位未成年少女,
她皮包裡有煙跟一張發票,
發票顯示6月14日半夜在我的店消費了一包菸。
少女說我未要求她出示證件。
然而事情已經過一個月才告知,店裡的錄影檔案已經覆寫了。
我去做筆錄時,我陳述公司對於菸害防治法的宣導是:
"遇年輕消費者買菸,需要求出示證件,已成年才可以賣菸"
'當下我認為對方已經不年輕了,所以未要求出示證件,
所以我認為我沒有違法。
上禮拜我接到政府公文,要我付一萬元罰金。
(好像我去做筆錄陳述是作假的)
一萬元是要先繳,但是我不服想再上訴(?)
因為想到一種可能性,如果是這位少女的朋友來買菸
然後把菸和發票都給了這位少女,少女為了不扯出她朋友,
因此說我直接賣菸給她。
(類似的例子常常在店裡發生)
對方是未成年,所以我不能看她照片也無法對質,
事情過了那嚜久,沒有印象也沒有影像證據。
我提不出是否是她朋友幫她買菸的影像證據,
但少女也提不出證據說是我直接賣菸給她。
我想用這理由上訴,
因為我認為只憑一張發票就認定我有過失,
因為這只是少女的片面之詞啊。
請問各位板友有任何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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