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中有一筆膳食費1800元,雇主私下要回這筆,是否違法? - 法律
By Jacky
at 2013-06-20T00:00
at 2013-06-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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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中有發一筆暫付款(膳食費)1800元,是說不用繳稅,不會算在薪資所得裡,但雇主卻私下每個月要回這筆1800元,就等於這筆錢我們根本沒有拿到,這種行為雇主還大言自稱行之10餘年了,在我看來是逃漏稅的一種,我不想私下領錢還他,我請會計從薪水直接扣掉,老闆不答應,我是否有站得住腳的法規可回應他,請他直接從薪水裡扣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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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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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3-06-20T18:11
at 2013-06-20T18:11
工資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
‥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
「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未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
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
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78 條 (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y Daph Bay
at 2013-06-24T07:10
at 2013-06-24T07:10
By Elma
at 2013-06-24T14:09
at 2013-06-24T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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