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及雇主違法部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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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五天,以責任制為由加班費未給(面試時並無說明是責任制,也無書面契約)無勞健保,且雇主擅自以"試用期間薪資七折"為由扣薪水。離職是因為超過七點以後下班不支薪(但每天至少都到八點半至九點才離開)。還有雇主片面增加上班時間調整薪水,但又以打埽和開會非工作範圍不支薪。以我上班的時數x基本薪資來算應該是2280元,兩天 15:30-20:30 5小時x2兩天 16:00-20:00 4小時x2一天14:30-20:30 6小時(5x2+4x2+6)x95=24x95=2280此為確定有上班的時間,只有可能少算,不可能多算。然而拿到的薪資袋上面卻寫上班天數五天上班時間16:00-19:00時薪100“試用期間薪資七折”→100x5x3x70%=1050面試時說好星期一到五16:00-19:00上班,月薪七千。其中有兩天以15:30計算是因雇主要求我提早去。另外我辭職當天是以電話辭職,但電話交談中,雇主只詢問當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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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Lydia2010-09-15
錄音或寫證明是否有用?由於他們還在職,可以不具名或不公開嗎?另外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6%是否也能申訴?勞資爭議協調、調解、檢舉函此三樣有何不同?近日會去勞保局和勞工局詢問,是否有要注意的事項?你會提問這各表示你對法律有一定聊解.針對申訴你可參照法令.可自己去找或爬文.不多敘述.針對你提問勞資爭議協調..調解.跟檢舉做簡單回答.協調.政府委外單位.不具有法律效率.(相當民事合約).差別在法院上.達成和解時.可據理力爭.(有些協調人員法律素質不夠或是賺車馬費性質.不一定完全站在勞工立場)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達成和解.對方沒在約定時間付款.可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支付命令.(協調不行.依樣須經法院審理程序.)具有法院調解庭.或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效力.相當法院判決.(勞工局調解.必須要有勞工局官員��
Kelly avatarKelly2010-09-12
台灣基本工資早就應該漲了.大企業賺那麼多錢.小老百姓過的卻很辛苦.王八政府.頭腦裝大便.眼睛被糞糊住.早就應該全面調漲全民的薪資!6大工商團體敢反對看看勞工團體準備嗆聲給它們好看韓國的基本工資已經達到新台幣2萬3500元,比台灣的1萬7280元還高出許多.6大工商團體敢反對看看!...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9-12
以我覺得差額就只有一千元左右搞得太大有浪費時間去調解兩次的車錢就已經好幾十元,在外面用個餐又已經好幾十元頗費時費事耗精神建議算別人生病沒錢買藥,你捐一千元給他買藥也算做善事以後找工作學聰明點,不要找那種生病沒錢買藥的老闆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