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五天,以責任制為由加班費未給(面試時並無說明是責任制,也無書面契約)無勞健保,且雇主擅自以"試用期間薪資七折"為由扣薪水。離職是因為超過七點以後下班不支薪(但每天至少都到八點半至九點才離開)。還有雇主片面增加上班時間調整薪水,但又以打埽和開會非工作範圍不支薪。以我上班的時數x基本薪資來算應該是2280元,兩天 15:30-20:30 5小時x2兩天 16:00-20:00 4小時x2一天14:30-20:30 6小時(5x2+4x2+6)x95=24x95=2280此為確定有上班的時間,只有可能少算,不可能多算。然而拿到的薪資袋上面卻寫上班天數五天上班時間16:00-19:00時薪100“試用期間薪資七折”→100x5x3x70%=1050面試時說好星期一到五16:00-19:00上班,月薪七千。其中有兩天以15:30計算是因雇主要求我提早去。另外我辭職當天是以電話辭職,但電話交談中,雇主只詢問當天是��
薪資問題及雇主違法部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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