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問題,公司是否違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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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薪水算法如下:
以每月30,000薪資來算=基本薪資19,540 + 交通津貼300 + 伙食津貼1,800 + 工作補助(以當月上班天數*380元)
像今年2月扣掉過年,2月工作天數為15天,則薪水為19540+300+1800+(15*380)=27340
工作補助是以有來上班才有算錢,所以遇國定例假日、請假、特休都要扣工作補助,請問薪資這樣拆法,公司有違法嗎?
有什麼法源依據嗎?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2-08
cindy 版大你好
若談到工資是否有違反~~最基本條件就是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自102/01/01起~時薪109元,月薪18780元
故從你的薪資中已明確得知~~基本薪資為19,540元,此工資已優於勞基法規定之18780元.
再從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工作補助..等津貼,均屬於每月發給,故應列入經常性給予,也應列入工資中計算...
關於津貼部分均屬於雇主給予勞工之福利, 法無明定雇主需給予勞工前述津貼...而津貼之發放實施辦法及發放金額,也由雇主自行決定之....雇主一旦公佈津貼之發放實施辦法及發放金額,既不能再修改其規定,萬一雇主若需更改就需經過勞工同意後,方得以修改....否則就是違反原勞動契約.
工作補助項目雇主已明定~~遇國定例假日、請假、特休不予發放工作補助,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故不違法規.
假設~~工作補助項目雇主本無明定~~遇國定例假日、請假、特休不予發放工作補助,後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更改為遇國定例假日、請假、特休不予發放工作補助,這就為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以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資遣....
祝順心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2-06
※只要不低於勞以規定的基本工資,就不會違法,至於其它公司自行亂沿生明目扣款之規則都屬於民事契約內容,如這對你們有所不利,你們也只能依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與雇主終止契約取得「資遣費」這部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