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執行罰緩不得採行之措施? - 法律
By Sandy
at 2010-11-28T00:00
at 2010-11-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行政執行處在處理行政機關所移送之「罰鍰」執行案時,不得採行下列何種措施?
(A)對於義務人之繼承人的自有財產加以執行
(B)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限制義務人出境
(D)對於義務人之遺產予以執行
答案是A
我知道為什麼,但我想知道C規定在哪?我要正確的法條~感謝
已更新項目:
限制住居等於限制出境嗎?
(A)對於義務人之繼承人的自有財產加以執行
(B)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限制義務人出境
(D)對於義務人之遺產予以執行
答案是A
我知道為什麼,但我想知道C規定在哪?我要正確的法條~感謝
已更新項目:
限制住居等於限制出境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Connor
at 2010-12-02T11:13
at 2010-12-02T11:13
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Ⅱ)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另請參考 行政執行署審查行政執行案件限制出境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修正 )
2010-11-28 20:31:42 補充:
欲瞭解行政執行,可參考強制執行法及其相關法規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一一點 關於第二十二條部分: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在內。執行法院為此處分時,應通知該管戶政、警察機關限制債務人遷徙,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並同時通知債務人。解除其限制時,亦同。
限制住居,應是包括禁止出境在內
By Freda
at 2010-11-29T20:53
at 2010-11-29T20:53
答案是A
您知道為什麼....不做說明...
(C)限制義務人出境 ....除...欠稅人限制出境處理辦法有規定外....
另對處理行政機關所移送之「罰鍰」執行案時(非欠稅)...
可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限制住居...
Related Posts
急急急!!!政治新聞一篇
By Kyle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
foxy軟體下戴
By Franklin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
一個月內機車闖紅燈
By Kelly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
懷孕後的煩惱
By Suhail Hany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
開心農場手機遊戲單機版秘笈
By Liam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