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行政院組織法 - 法律
By Andy
at 2012-04-28T00:00
at 2012-04-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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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修正的行政院組織法在101年已實施改為14個部、8個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2個總處、1行、1院
新法實施後,我國行政組織的架構和運作還有哪些缺失嗎?
因為用的是宋文老師99年的行政學課本所以有關我國行政組織之缺失與改進這個部分已經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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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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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2-04-29T03:15
at 2012-04-29T03:15
垃圾桶決策模型顧名思義係指〝混亂無章法,協商出來的,不完全理性〞,透過政治協商或政治活動而衍生出來的決策理論
例如:立法院制定法律過程,彼此間並無一致的邏輯演繹關係,決策的形成只是機會所造成的!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的歷史沿革: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之必要性: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之必要性,係為解決現階段組織運作的問題(缺失),包括:
1.部會數量太多,超出合理管理幅度,增加橫向協調成本
2.編制員額不斷膨脹,人事經費負擔沉重
3.部、會、署、局等名稱眾多,定位混淆
4.組織運作方式欠缺彈性,難以適應環境快速變遷
5.偏重管制思維,未能積極輔導產業發展
6.組織法修正完成前,單位調整無法順利進行
(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的方向與內容:
1.行政院的作法:
為廣泛聽取各界對於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看法與建議,行政院研考會特別於全國各地舉辦公開座談會,包括北區、中區、南區、 東區等地之活動.座談會中研考會報告「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方案」,第一次正式公開目前研議中的組織改造架構圖,將現行行 政院所管轄的37個部會精簡為未來的28個部會.研考會規劃未來行政院的28個部會,包括:內政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部、財 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及建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13個部.
8個委員會: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5)原住民委員會
(2)國家科學委員會 (6)客家委員會
(3)國家發展委員會 (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大陸委員會 (8)海洋委員會
以及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和國立故宮博物院等四個機關(構);獨立機關部分則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修正的方向和內容
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有效能】的政府,其內容為:
(1)精簡:
a.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地抑制員額膨脹
b.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徹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的問題
(2)彈性:
a.推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的鬆綁,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b.運用多元組織型態,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發揮便民效果
c.推動行政法人制度,讓政府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3)效能:
a.將臺灣的國家競爭力由現在的第13名進步到全球前10名
b.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的情形
c.引進企業管理精神,使公部門展現「民眾第一」的特質
(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無法成功原因之分析:
1.就政治面(外環境)而言:
(1)立法院各黨派意見無法整合
(2)立法院任期屆滿改組
(3)受到政黨輪替的影響
2.就行政面(內部問題)而言:
(1)現職人員的抗拒
(2)沉澱成本的考量
(3)改造成效的迷思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5-01T05:47
at 2012-05-01T05:47
一、我國 政府再造瓶頸:
(一)憲政體制的難題
1.我國政府改造的目標只限於行政體系的再造,若缺乏其它四院等機構的同步改造,將面臨難以突破的瓶頸。
2.寇普指出,今日世界民主國家進行的行政改革,都隱含著加強政治回應的意義;同時它也是行政部門越過民意機構的層層牽制,直接向人民示好的改革方案。形同削弱立法院的權力,必遭反彈而形成阻力。
(二 )組織再造的困境
精簡組織並非易事,因為沒有一個部會機關願意自己被合併裁撤。再者弔詭的是,政府強調組織精簡的同時,行政院卻又政策決定成立許多機關,例如:金融署、災害防救署等。在此之下,是否應重新思考:在社會日益多元化的趨勢下,組織精簡是否是政府再造的必要條件?
(三)建立績效獎懲制度的阻力
公部門沒有像私部門有市場機制做為提高服務品質的誘因。
公務員的保障周密,首長沒有可靈活應用的獎懲工具。
政府部門的考績多流於形式,要落實績效評估制度相當困難。
策略性與技術性的問題,如組織目標的設定、績效指標的信度及效度等。
二我國政府再造應改正的問題:參考邱昌泰老師
(一)政府再造計畫欠缺務實的問題診斷
公共問題的診斷應比提出解決的方案更為重要,應先找出問題的癥結,再據以改革,而非「為改造而改造
(二)未能緊扣「小而能政府」的理念
應由「政府定位問題」,導入「政府結構的再造」,繼而「行政業務的再造」,若未能依序漸進,恐怕該增加的組織與業務沒有增加,卻減了不該減的組織與業務。
(三)組織再造太過仰賴法律的修訂
立法機關審查法案曠日費時,而我國立法委員的素質是否有能力審查如此專業的組織改造法案,令人憂心。
(四)再造工程隨政局流轉
我國政府再造過程中,政治力介入太深,干擾組織再造的正常發展。
諸如選舉考量,以及執政者本身的意志或執政黨的意識形態,也常常引導組織改造方向。
以上略述兩位教授之見解,希望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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