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擅自將其所有建物提供旅客作民宿使用 - 法律
By Rebecca
at 2013-05-08T00:00
at 2013-05-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甲未經許可,擅自將其所有建物提供旅客作民宿使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建築法規定,若得依該兩法處罰時,則主管機關得依下列何項原則裁罰?
(A)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建築法規定科處罰鍰
(B)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建築法科處一項較重之罰鍰
(C)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建築法科處一項較輕之罰鍰
(D)先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未改善者再依建築法規定科處罰鍰
答案是b
請問:
怎麼判別它不是依「立法目的」不同,而分別處罰?謝謝。
Update:
這...我想我可能沒有表達得很清楚XDD"
這題我有疑問的是,它為何不是分別處罰?(也就是a的選項)
因為法的目的不同:一個是管觀光,一個是管建築﹔兩者目的上之不同,應可分開處罰。
還是這樣分是錯誤的?其實它們立法目的一樣?但是這樣分的話,他們相同的立法目的又是什麼呢?
Update 2:
但是從「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這方面解釋,我是贊同理解不能大大的~
但是我還是想了解更仔細一點,因為我怕我考試的時候又亂想了XD"
有請您繼續解釋囉~感謝~
(A)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建築法規定科處罰鍰
(B)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建築法科處一項較重之罰鍰
(C)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建築法科處一項較輕之罰鍰
(D)先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未改善者再依建築法規定科處罰鍰
答案是b
請問:
怎麼判別它不是依「立法目的」不同,而分別處罰?謝謝。
Update:
這...我想我可能沒有表達得很清楚XDD"
這題我有疑問的是,它為何不是分別處罰?(也就是a的選項)
因為法的目的不同:一個是管觀光,一個是管建築﹔兩者目的上之不同,應可分開處罰。
還是這樣分是錯誤的?其實它們立法目的一樣?但是這樣分的話,他們相同的立法目的又是什麼呢?
Update 2:
但是從「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這方面解釋,我是贊同理解不能大大的~
但是我還是想了解更仔細一點,因為我怕我考試的時候又亂想了XD"
有請您繼續解釋囉~感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5-08T18:52
at 2013-05-08T18:52
也可以說是在考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甲之行為"擅自將其所有建物提供旅客做民宿使用"
而違反觀光條例以及建築法規
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行政罰法第31條
一行為違反同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緩額最高之主觀機關管轄。
你問如何判別立法目的?
我只能說這是直覺與經驗問題
一個是管觀光,一個是管建築阿
如果你不會分,不如就直接看"處罰的法律"
2013-05-08 21:05:34 補充:
抱歉打錯字,修正。
行政罰法第31條
一行為違反同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由法定罰緩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2013-05-08 21:43:55 補充:
請記住一個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已經處罰緩了,就不能再處以相同處分
如果是其他種類行政罰就可以,如吊銷執照
但現在是觸犯的行政罰義務都是處以"罰緩"
換言之,即使他觸犯幾百條罰款,卻只有一行為
也只能用最重的那條罰款來處罰
說真的,沒人會去看他的立法目的。
你也不用太鑽牛角尖
硬要說的話,每個法律的立法目的都是不同的
2013-05-09 17:14:26 補充:
你開竅了ლ(◉◞౪◟◉ ლ)
不過這種說法還是有點小瑕疵
如果條件換成是"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原則上刑罰會優先適用
且若刑罰已經處以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等等
行政罰也就不得再處罰緩(惟其他種類行政罰可例外)
所以主要還是要以"行為數"來判斷
By Mia
at 2013-05-12T17:21
at 2013-05-12T17:21
2013-05-09 18:11:02 補充:
哈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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