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監察院可以發布法規命令? - 法律
By Lily
at 2010-07-02T00:00
at 2010-07-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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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可以發布法規命令?
(A)內政部役政司 (B)臺灣電力公司 (C)監察院 (D)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答案】(C)監察院
請問為什麼呢?不是行政機關才行嗎?
(A)內政部役政司 (B)臺灣電力公司 (C)監察院 (D)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答案】(C)監察院
請問為什麼呢?不是行政機關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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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Rosalind
at 2010-07-06T08:10
at 2010-07-06T08:1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14 號(主管機關)
解 釋 文: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72 號(行政機關)
理 由 書: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5 號(司法院)
理 由 書: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58 號(考試院)」為實踐照顧退休公務人員之目的,平衡現職公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間之合理待遇,有關退休後再任公務人員之重行退休制度,其建構所須考量之因素甚多,諸如任職年資採計項目與範圍、再任公務人員前之任職年資是否合併或分段採計、如何避免造成相同年資等條件之再任公務人員與非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給與有失衡之情形、是否基於整體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之公平與國家財政等因素之考量而有限制最高退休年資之必要等,均須相當期間妥為規畫,並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詳為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00 號(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號解釋:
監察院法規,為監察院行使監察權之依據。依照 民國41年5月21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號解釋:「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至屬於行政命令性質之單行規章,其訂定、修正或廢止,咸經監察院會議審議通過。
2010-07-03 22:46:48 補充:
當然這裡的主管機關並非侷限於四院
2010-07-03 22:51:06 補充:
其實四院皆會涉及晉用人員其實這就是行政了
所以為規範晉用人員而訂立晉用人員辦法
就是法規命令
2010-07-04 18:30:42 補充:
四院是誤植更正為五院才是
By Linda
at 2010-07-04T06:32
at 2010-07-04T06:32
監察法第 4 條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By Wallis
at 2010-07-04T04:56
at 2010-07-04T04:56
但最新大法官釋字第672解釋
我取下面一小段給你看
法規命令
其訂定並應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上開財政部令","
既未以辦法之名稱與法條形式,復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亦未會銜中央銀行發布"
,且其內容僅規定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之意旨,對於申報之程序、方式等事項則未規定,與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之授權意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等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再看行政程序法第
第 157 條
1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2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3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所以大法官的意思是 即使是行政機關也未必一定可以發佈法規命令
所以憲法所保障的五院 可以向立法院提案的法律
而之後作成的法規命令 比較符合一定能發佈的要件
以上是小弟的小小意見供您參考
不才末學祝您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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