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性質 - 法律
By Olga
at 2011-01-09T00:00
at 2011-0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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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如何分析行政法之性質及適用範圍?
如何分析行政法之性質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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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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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1-01-10T03:52
at 2011-01-10T03:52
◎行政法之範圍:我國對行政之定義採「實質說」故除立法、司法及監察以外的行為,皆屬於實質的公行政範疇內,故規範此公行政之法規,皆可稱為行政法。
◎行政法是國內法:是規範國家內部行政權力,以及規範國家行政組織之法規。
◎行政法是公法:應採修正特別法理論。
二.行政法的適用範圍說明:
1.性質不同
(1)行政實體法:規定行政法上權利義務之實質。行政法多實體法與程序法混合規定之法
律,亦有實體法與程序法分別制定者。
(2)行政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行政實體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其中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可謂為一切行政上實體法之程序法。
2.效力對象
(1)對外行政法(外部行政法、對國民之行政法):乃以一般國民為行使行政權之對象,為行政機關對外關係之法,對人民權利義務可發生影響者,如行政執行法為適例。其概念約與「行政作用法」相當,其法理則為「一般統治關係」。
(2)對內行政法(內部行政法、機關內部之行政法):規範機關內部關係之法。如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所發之行政規則和指令訓令。其概念約與「行政作用法」中之「行政立法」與「行政組織法」相當,其法理為「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法律關係)」。
3.作用時期
(1)平時行政法:平時行政注意人權保障,尊重個人自由,在一定範圍之內,受立法機關之控制。
(2)戰時行政法:戰時行政著重於國家權鞏固,加強國家統制,行政機關具有廣大的自由裁量權。
4.作用不同
(1)消極行政法:以維持國家社會之安寧與秩序為目的,如軍事行政、警察行政,即如「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就是最好的政府」一言之所謂。
(2)積極行政法:積極行政法:以促進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增進人民福利為目的,如福利行政、交通行政。
5.主體不同
(1)國家行政法(專業官員之「官治」行政法):以國家為適用行政法之主體,其行政法
規係由國家機關制定或發布之。至於行政權行使方式,分為直接行政、間接行政。
(2)自治行政法: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治立法權,其自治行政機關亦可頒佈自治命令,故有關地方自治行政之法令稱「自治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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