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 法律
By Zora
at 2013-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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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構成之要素為何?又違法之原因為何?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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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行政程序法高手解惑,誠心感謝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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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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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3-10-09T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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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由是可知,行政行為,非具備以下要件,不構成行政處分:
1.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 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3. 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
4. 須為單方行為
5. 須為行政行為
6. 須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必須依其行為之客觀涵義具有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故有別於「行政內部行為」。但所謂法律效果不必限於公法上效果,因行政處分而發生私法上效果者,在所多有,如主管機關核准專利而創設專利權。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得撤銷:
瑕疵行政處分主要區分為無效處分與得撤銷處分。關於無效處分,台灣通說採「重大瑕疵明顯說」。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可分為方式欠缺而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內容瑕疵而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權限而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本條一至六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除此六種情形外,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同。
違法行政處分之維持: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又第四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是故除行政處份無效外,於其他違法之情形,在未經依法撤銷前,具有存續力。惟在某些情形下,原屬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事由已消滅,或基於其他法律上之原因而不得予以撤銷或不得單獨為爭訟標的,此種現象稱之為違法行政處分之維持。其有以下兩種情形:
「違法行政處分之治療」,可分為補正與轉換兩種,所謂補正,指對某種形式上違法但非無效之行政處分,得由行政機關依相當之程序行為予以補充,使之因而成為合法行政處分而言。所謂轉換,乃指將違法之行政處分轉變為另一合法之行政處分而言。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所包含之合法部份,繼續維持其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份之實效與安定,避免該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基於其他原因而維持」,例如:依法不得單獨對聲明不符者、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經認其爭訟無理由而予以駁回者、因法律或自治條例作合憲之溯及既往之規定,而使原屬違法行政處分獲得合法依據者,以及法律特別規定容許以行政處分治療另依違法之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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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夫國考分數專賣店
By Quintina
at 2013-10-06T04:39
at 2013-10-06T04:39
1.行為(意思表示)
2.行政機關作成
3.公權力之因素
4.個別性
5.法效性
6.單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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