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05條 適用在 拒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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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聽過
如果被行政處法時
自認沒有違法 就要拒簽
因為簽下去 等於承認

(不確定是否正確 但聽過這種說法)


但是有些行政裁處書
把現場拒簽 依照這條法律
解釋成視為放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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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5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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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拒簽】可以照這條法 解釋成【放棄陳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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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8-14
差那麼多
Liam avatarLiam2021-08-16
我不知道你哪裡看來的說法 我不想從頭上法學課
只能說這條不是這樣用的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08-20
已經提供行政裁處書,代表已懲處,當然不適用這法條
Yuri avatarYuri2021-08-20
你前面講的跟你貼的差那麼多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8-24
@taipoo 錢奴硬回中
Megan avatarMegan2021-08-26
拒簽通知你陳述意見的書面通知書跟拒簽行政處分差那麼多
Lucy avatarLucy2021-08-26
如果自認自己沒問題就循行政救濟方式處理啊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08-31
全文po出來 不要擷取部分尋求意見 上法院法官會只看你講
的這一部分嗎?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1-09-03
有事就去法院說.....你跟大家嘔氣有用嗎??
Puput avatarPuput2021-09-08
所以你是要問這幾個字能不能這樣解釋? 而不是這案能不
能這樣解釋? 然後你先問到有版友說這幾個字不能這樣解釋
就要拿來打這案?你可以在法庭上看你這個邏輯打訴訟會不
會贏,你如果花錢請律師會有律師不看前因後果這樣幫你打
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