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以不提出辦理該案的公文原件 - 法律
By Leila
at 2022-09-22T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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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mj ()》之銘言: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署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而且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話說回來,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問題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署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而且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話說回來,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問題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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