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法律專家:
因行政訴訟上訴二審時提出「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
斟酌,違反證據法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為違背法令。」,然而行政訴訟二審先做「法律審」認定,不做實體事實認定,此時遭駁回,當事人已在上訴時提出「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但是行政訴訟273條但書,「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若依照但書,當事人等於無法提出「再審」,以重新做實體事實認定。下面判例有解釋這部分,但是我看不明白,到底還可不可以提出「再審」,請高手說明,謝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 年度判字第1982 號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
斟酌」之再審事由,既無排除適用同項但書「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之明文,且下級審判決有否就足以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情事,本屬得依上訴主張之事項,是於上訴程序
係經上級審法院為實體判決確定之再審事件,對該等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
訴,即無就本款之再審事由排除但書適用之理。
因行政訴訟上訴二審時提出「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
斟酌,違反證據法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為違背法令。」,然而行政訴訟二審先做「法律審」認定,不做實體事實認定,此時遭駁回,當事人已在上訴時提出「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但是行政訴訟273條但書,「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若依照但書,當事人等於無法提出「再審」,以重新做實體事實認定。下面判例有解釋這部分,但是我看不明白,到底還可不可以提出「再審」,請高手說明,謝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 年度判字第1982 號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
斟酌」之再審事由,既無排除適用同項但書「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之明文,且下級審判決有否就足以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情事,本屬得依上訴主張之事項,是於上訴程序
係經上級審法院為實體判決確定之再審事件,對該等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
訴,即無就本款之再審事由排除但書適用之理。
All Comments
可再審!!
但需證物如同非常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