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專家:2013/05/17收到警察親手拿的通知書.......傻眼本人戶籍台北市....工作地址:汐止..通知書內容大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通知書案由:詐欺罪案有打電話去問警察了解.是說我和其它三人嫌疑犯一起住在高雄某區.上網交友..向網友借錢沒還..其中嫌疑犯一人說我也是共謀...提供我的名字給警察..警察也調出我個人的照片..請其中嫌疑犯指認.....是我....案情發生在2013/1/241/252/1請問:1.本人一直都住在台北市在汐止上班工作作四休二日班要如何提出什麼資料我與本案子無關(只有20122月份有環島去過高雄而以,証件沒遺失過..)2.要如何自保自清.如何舉証...3.上面的日期..有兩天是上班..可以提供上班刷卡記錄嗎?另外一天是和家人出遊有拍照..手機上面有日期.要附上去哪玩的地址嗎...這樣可以舉證嗎?麻煩好心人士....回答...Showmore
被人誣賴詐欺罪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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