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罪並要求檢座盡快起訴,是哪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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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前朋友(中華民國公民)以香港某投資公司業務員的名義騙走我的錢,
被告的確是該公司的業務員,被告讓我誤信把錢交付給被告就是交給該公司。

我在台灣有請律師告詐欺、偽造文書;在香港告欺詐(theft),
在談和解的過程中看得出來被告很重視香港的案子,台灣這邊似乎沒差,
但總的來說,被告對和解一事很消極。
香港將在5月初第一次開庭,台灣今天第二次開庭,他當庭認罪並「要求檢方儘快起訴」。

請問大大們覺得,被告認罪並要求儘快起訴會是哪招?
被告有請律師,而且是他父母的世交。


== 以下是我問到的意見, ==
1.我請的台灣律師表示,被告想告訴香港的法院說台灣已經起訴,
或許香港法院就不會追究。律師說香港的法律他不熟,
但律師認為應該沒這回事,可能有人提供被告錯誤的資訊。
2.一位在香港某間負責印鈔票的銀行服務30幾年的老江湖朋友表示,
在台灣他不想還錢,想說關一關算了,香港他大概就一輩子不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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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覺得(一個會被人騙錢的笨蛋覺得):
1.一罪已在甲地受罰,乙地因此減低刑期,我覺得合理(但法律怎麼說我不知道),
但若乙地因此連查都不查的話,不合理。
2.若我現在30歲且學經歷出色,我會想盡辦法不坐牢,尤其是那本來就該是別人的錢。
(被告雖然是騙了我不少錢,可是那筆錢跟被告今天開的Maserati比算是小錢)。

總之,請問大大們,被告認罪並要求儘快起訴,您覺得是哪招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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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4-09
不是每個人都想花時間精力在法律程序上的 你想太多
Linda avatarLinda2015-04-09
你比較一下兩邊的法令就知道了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4-12
何不請聘請律師研究?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4-14
我的意思是找你請到的律師研究一下
Cara avatarCara2015-04-18
前面說對方在意香港端法院後者又說無所謂 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