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但未開發的土地要的回來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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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土地在我小時候被國民黨徵收走了,至今從未開發,
所以也沒有補償金,自此家道中落,
前陣子有人說他可以弄回來,但開口要土地價值的三分之二,
親戚的長輩不同意;很好奇,他所謂可以弄回來是指什麼方法?
麻煩瞭解這方面法令的達人指點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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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發就沒有補償金,已被徵收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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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ie avatarBennie2014-08-16
因為後來土地法有修改徵收相關規定及特別事項,那位X先生所謂的方法不外乎是先以徵收條例做開頭(徵收條例修改後有備註事項,因當地政府或相關當位或事業興辦而劃定範圍徵收,至徵收起5年內未開發徵收時條件事項需撤銷徵收並由被徵收人繳回原協議價購購買金。再來就是因土地所在位置的利潤有高低之分,而一定是高利潤才有有願意幫忙取回土地,所以還可以依土地徵收條例其中一條規範提告※選擇損失最少地方: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而被徵收卻未付補償金屬於保留徵收,徵收條例其中還有一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限,其延長時限已5年為限。再來就是人民保有收回權,其意義:國家徵收土地後卻未依原定計畫使用、不繼續依原定計畫、臨時變更原計畫改其用途等情事,為防止政府濫權,特許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原徵收價格收回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有下列事項皆可向原徵收單位行使撤銷徵收之提訴:
1.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導致原徵收土地不再工程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或已徵收後,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3.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4.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改變,或原其徵收單位事業計畫註銷
5.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卻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土地或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
2014-08-15 17:04:12 補充:
現在的土地徵收法規條例,沒有補償金就不算徵收,可撤銷徵收
Steve avatarSteve2014-08-13
土地被徵收走了,卻沒有補償金?
你確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