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傷害罪及妨礙自由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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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陪同朋友去咖啡廳談分手、過程中對方不甘心打了我朋友好幾個耳光、朋友礙於虧歉所以沒還手。之後我與朋友起身要離開,這時對方一直用身體硬擠中間在我與朋友中間不肯我朋友離開、接下來對方把我朋友推到牆角、牆角那剛好有面牆呈現90度、怕朋友受傷才瞬間捉住對方的手,並告訴對方不要這麼做。過程才短短幾妙就放手。之後對方拿驗傷單去提告我與朋友“傷害及妨害自由”。檢察官也開了偵察查庭,我也照當天狀況實話實說。檢察官也問我有無受傷、我也提供驗傷單給檢察官。也陳述當天是對方不讓我朋友走。想請問~【1】.對方聲稱我捉她手導至讓她受傷,可是怎知是不是她用身體硬擠進來這過程中就受傷了、並非我捉她才受傷?【2】.我自己那天當下也受傷也去驗傷、那我是不是也要去提告(怕對方先告先贏、而我只是偵查庭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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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4-12-17
不管是誰先告~告了就沒有6個月限制!
而且您說只有您一位證人~證人在法庭陳訴~一般來說是屬於傳聞證據
法官一般認同傳聞證據比例約30/100%物證才是法官直接認定的證據!
對方告您傷害妨礙自由~沒那麼嚴重啦!一般法官會叫您合解!
就算告的成~因該也不會判很重~所以不用擔心~此案件因該會拖很久!
或是很快~因為這不是大不了的案子~放心就算女方告成~您還可上訴阿!
在我看來因該不算太大的案件~而傷害與妨礙自由~女方也要負舉證!
不是她告你審麼就是沈麼!舉證由女方要提出!說真的要告成立此兩罪女方提得出證據嗎???本國的法律是提告的人要負舉證之義務-而被告是不用提出證據的~只要在法庭被告說明原因~那就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判刑~所以不用怕~還是那句話~此案件沒您想的那麼嚴重~要判刑因該也不會判太重~沒審麼大不了的!!放心!!
2014-12-1716:38:51補充:
忘了告訴您~在法院審理當中~您還有一個權力~自訴權
也就是說~雖然您是被告~但在刑事訴訟法中您有自訴權~也就是告回去!!
Bennie avatarBennie2014-12-21
1.只要造成傷害的方式可以經過檢查後是為板大造成
板大就有成立普通傷害罪的可能
若非當然版大無罪
至於是否她擠進來或許列入考量但非絕對
2.板大只要提告完成就無六個月期限的問題
後續偵查要拖多久都沒關係
3.看其他相關證據這飛往有鄉民可判斷
4.可以但不成立
傷害顧名思義就要有傷
被打或許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但不一定構成傷害
Elvira avatarElvira2014-12-20
~【1】.對方聲稱我捉她手導至讓她受傷,可是怎知是不是她用身體硬擠進來這過程中就受傷了、並非我捉她才受傷?
動手就是加害人,你的理由太牽強
【2】.我自己那天當下也受傷也去驗傷、那我是不是也要去提告(怕對方先告先贏、而我只是偵查庭那天遞交給檢察官而已、並未說提告,因告訴期好像只有六個月。萬一此案拖超過六個月?)?【3】.現場也告知檢察官、是對方不讓我朋友走、並非對方所敘述我們不給她走!她顛倒是非檢察官會相信誰?(她現場向檢察官提出隔離偵訊)。
檢察官不是笨蛋,顛倒是非的是誰還很難講
【4】.朋友在咖啡廳被打了好幾個耳光、可提告對方傷害嗎?因沒明顯外傷、所以沒驗傷。咖啡廳也沒錄影畫面,只有我是證人。
你的朋友你是證人?這樣無可信度可言喔
一切靜待檢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