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簽離職書 - 法律
By Isla
at 2010-01-13T00:00
at 2010-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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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我在**公司應徵入取 職稱:日班兼職人員 (8小時/天)
剛到任時因門市缺晚班人員,所以~我就和另一位正職人員輪調早(8-5) 中(12-8:30),當時我也有跟主管反應,短期我可以,長期我就沒辦法配合,因為我是單親媽媽!
兩年後的今天,主管換人了...因上司之意,要把我轉調成固定中班(12-8:30),我卡在小孩,沒辦法配合,主管竟然拿離職書 要我簽,我憑什麼要簽,我原本應徵的時間又不是中班,他憑什麼要我簽離職書啊?
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反駁,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必竟我是單親媽媽,白癡的簽下離職書,就什麼都領不到,我才沒再笨呢,我還有嗷嗷待哺的小孩要養(大班)!
Update:
目前 我還沒 簽離職書 ~ 查資料 和他拼了,憑什麼要我自動離職!
Update 2:
主張雇主違反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以上所敘之意是... 沒有符合該五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還是... 有符合該五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和同事研究討論過,還是不太懂該意思,但~本人好像符合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為~他逼我要上固定中班,是我無法配合的!
Update 3:
今天早上我已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商",等勞工局寄協商時間的公文,當天我除了帶半年內的薪資條外,還需要帶什麼呢?因為部分薪資條總公司還未寄出,所以~存摺影本可以嗎?
剛到任時因門市缺晚班人員,所以~我就和另一位正職人員輪調早(8-5) 中(12-8:30),當時我也有跟主管反應,短期我可以,長期我就沒辦法配合,因為我是單親媽媽!
兩年後的今天,主管換人了...因上司之意,要把我轉調成固定中班(12-8:30),我卡在小孩,沒辦法配合,主管竟然拿離職書 要我簽,我憑什麼要簽,我原本應徵的時間又不是中班,他憑什麼要我簽離職書啊?
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反駁,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必竟我是單親媽媽,白癡的簽下離職書,就什麼都領不到,我才沒再笨呢,我還有嗷嗷待哺的小孩要養(大班)!
Update:
目前 我還沒 簽離職書 ~ 查資料 和他拼了,憑什麼要我自動離職!
Update 2:
主張雇主違反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以上所敘之意是... 沒有符合該五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還是... 有符合該五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和同事研究討論過,還是不太懂該意思,但~本人好像符合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為~他逼我要上固定中班,是我無法配合的!
Update 3:
今天早上我已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商",等勞工局寄協商時間的公文,當天我除了帶半年內的薪資條外,還需要帶什麼呢?因為部分薪資條總公司還未寄出,所以~存摺影本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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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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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0-01-16T22:57
at 2010-01-16T22:57
2.主張雇主違反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用這條硬凹看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120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3-184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 、14 、20 條 ( 87.05.13 )
要 旨: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為新舊雇主所商定留用之勞工可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釋疑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改 組或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
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
於惶惶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
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
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
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
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時間不等人 快去申請協調吧 快過年了
有問題在上來問
2010-01-20 21:08:58 補充:
要 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By Wallis
at 2010-01-17T04:54
at 2010-01-17T04:54
非自願離職除了資遣費之外還有非自願離職書
(保障妳若無法順利就業時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金喔!!)
By Carol
at 2010-01-13T23:12
at 2010-01-13T23:12
依勞基法確實可以請你離職,因為他們必須你配合阿...難道資方對勞方沒有指揮調度權力嗎?
不過拿離職書要你就範就不對了! 他們是應該給你資遣費的
有問題打勞工保險局吧!他們會幫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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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高雄市哪書局可以買到勞資關係:衛民、許繼峰合著
By Jacob
at 2010-01-13T00:00
at 2010-01-1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