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部門之後被要求轉調的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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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2-12-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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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各位,
我想請教一些有關勞工權益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原先是應徵做monitor的RD,上班地點在台北市,做了5年.
現在因為公司要將原先的monitor部門收掉,
要將所有在monitor部門的人員強制調到家電部門去做家電,
(目前了解是要做冷氣/電鍋等等產品)
而家電廠在桃園,公司會有提供交通車.
但因生涯規劃,暫時不打算朝家電方面發展!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公司可以這樣子不經過本人同意,
就隨意調職且做的產業別完全不一樣嗎?
在我的記憶中,公司應該要徵求本人同意才可以隨意調部門的,不是嗎?

目前情況:
1.人事部門回答這是完全合法的!我們一定要乖乖聽話.....
2.勞工局方面我有寄e-mail詢問,但10天了目前還沒有回應......
而網路上有提到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主要爭議應該是第四點
畢竟...在我心目中做tv/monitor跟做冷氣電鍋是完全不一樣的...
而在公司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的! 算是相同的產業別 (大概因為都有用到電吧???)
像這種認知上的差別...請問我該如何做怎麼好呢?
麻煩建議一下!
先謝謝各位抽空回答我的疑問!!!
已更新項目:
先謝謝嵐同學的建議!
你所說的4點
1. 這點,條文實在是看不太懂!
所以你的意思是,公司方面確實違法了嗎?
或者是說,我可以利用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與勞基法第20條跟公司力爭權益?
2.已經準備找新工作了...
若可以拿到資遣費的話...
恩...會非常開心XD

3.公司方面已經確定沒有其他部門可以去
(就算有其他部門可去,也會跟原來做的TV/monitor 產業別不同)
4.謝謝你的祝福!!!
2 個已更新項目:
先謝謝貓貓大的意見!
總之,目前就是在於5原則中的第4點"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有所爭議!
反正現在已經投書給勞工局請勞工局派員協調!!!
接下來,就是靠不停的開會討論這點有沒有在法律規範內,
暫時...我也覺得公司是有備而來~
個人應該是鬥不過公司龐大的律師團隊的...
不過總是要試試看!
不想每次都傻傻的被公司欺負XD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12-22T11:44
1.在勞基法裡面你的權益大該就只有依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終止勞動契約或者是依勞基法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
2.無論你用哪一種都有權跟雇主要求資遣費(不過都要在另找工作)。
3.如果你覺得這個工作的技術性質和你原先的差異過大,先跟雇主詢問有無其他更適合的部門,否則想繼續在這家公司上班只能跟著公司的制度走。
4.祝你工作順心。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2012-12-20 14:57:28 補充:
※第1點的意思是說,你可以依這2條法規跟雇主要資遣費。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2-12-22T16:59
1.您會知道<調動五原則>證明您有在研究勞基法令,但是最重要
的一段您確忽略掉了。觀前略後就造成您許多的困擾。不必去費
心翻遍所有的法令條文。請仔細詳讀下列提示:
2.現提示最重要的一段,請讀五、六遍就明白了。
雇主若基於前述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應不得拒絕。
參考法源: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2)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發布時間【2008-12-02】
3 .<調動五原則>應由勞資雙方協議訂之,如雇主確實依照五原則
實施,您拒絕,就是屬於【自願離職】。
4.如故主沒有依據<調動五原則>實施,您是屬於【非自願離職】
可以請求<資遣費>及其他的權益。
5.人事部門已告訴您合法,那就靠您自己去檢視是否合法?

6.只要抓住重點,您的疑慮豁然而開,其他有關<勞基法>的法令條文,相信您比我更清楚,也就不再議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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