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的條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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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的時候可以列入解約條款,列明任一方得解約

的要件。倘若契約內未列有解約的條款,而契約的履行

又沒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條件導致不可能履行,則是否

僅當立約雙方都同意解約的情況下,契約才能解除?

例如﹕甲約定把某物品或服務以約定的價錢賣給乙,甲

後來不想賣了,但是乙一定要買,上法院控告甲,請法院

依契約約定,判決甲應把約定物品轉交或服務提供給乙。

這時候甲不能主張,請法院判決甲得以賠償乙的損失替代

約定物品的轉移或服務的提供?

物品的轉移和服務的提供,在這種爭議上有否不同的處

理? 畢竟服務的提供涉及到人,比方說約定讓甲在某時間

幫乙按摩,但是甲改變心意,法院難道能派警察或其他公

務員強迫甲執行那種服務? 還是說服務這方面,甲一定抵

死不從,那乙方只能請求金錢賠償債務不履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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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2-18
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
Edith avatarEdith2018-02-23
所以才會有懲罰性違約金這東西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2-26
物權跟債權就不一樣,不移轉占有/登記拿到不物權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3-01
有些債權也沒辦法強制執行;你說的做頭髮強制執行弄出
Harry avatarHarry2018-03-03
爆炸頭或是沒頭髮,也是另外的損害賠償而已,沒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