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帳士考試資格? - 法律
By Barb Cronin
at 2015-04-03T00:00
at 2015-04-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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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考計帳士,可是我只有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合格,並沒有畢業,這樣還可以應考嗎?
有上考試院官網上的應考資格是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並沒有說高職學力鑑定可不可以......
有上考試院官網上的應考資格是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並沒有說高職學力鑑定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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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5-04-07T16:13
at 2015-04-07T16:13
可以。
一、【高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高中同等學力)
二、【高職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科】(高職同等學力)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科】(專科同等學力)
以上【三種自學進修鑑定同等學力證書、皆是經由中華民國教育部所認可的證書、其法律位階等同於該畢業等級的畢業資格】的阿。
法規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8條 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達六十分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
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9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103年11月11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2015-04-04 20:54:50 補充:
以上【三種自學進修鑑定同等學力證書、皆是經由中華民國教育部所認可的證書、其法律位階等同於該畢業等級的畢業資格】的阿。(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都承認此資格了,那中華民國考選部又為何不會去承認此資格呢?
你就放心、大膽的去中華民國考選部報考專技人員普考-記帳士考試了。
2015-04-04 20:55:27 補充: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考試及格並「不具備正式公務員資格」的喔!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種類=醫師、建築師、律師、護理師、營養師、中醫師、**技師、.........,消防設備士、護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記帳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
專技人員高普初考考試及格人員好處=可以申請獨立開業、執業執照去賺錢的阿,專技人員【個人年薪最高可達上千萬、上億元】的阿!(憑你個人的本事)
2015-04-04 20:55:44 補充:
二技=公、私立二年制大學,修業二年,至少修滿72學分,畢業授予**學系學士學位!(大學畢業)
四技=公、私立四年制大學,修業四年,至少修滿128學分,畢業授予**學系學士學位!(大學畢業)
二專=公、私立二年制專科,修業二年,至少修滿80學分,畢業授予**科副學士學位!(專科畢業)
五專=公、私立五年制專科,修業五年,至少修滿220學分,畢業授予**科副學士學位!(專科畢業)
2015-04-04 20:59:06 補充:
法規名稱: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民國103年01月09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2015-04-04 20:59:23 補充:
第3條 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2015-04-04 21:01:03 補充:
第9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
By Caitlin
at 2015-04-03T22:03
at 2015-04-03T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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