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與前妻離婚約六年,當時是協議離婚,兩個小孩共同監護,協議各自負擔一個小孩的生活費用,目前小孩與女方同住。
女方想去申請單親補助,因男方收入無法申請。女方說要去法院申請訴訟離婚及兩個小孩監護權才可申請單親補助,請問是這樣嗎?都已經離婚多年還可再申請訴訟離婚?
依照區公所說法單親補助是依雙方家長動產及不動產計算,能否申請跟監護權也無關。
另想請問萬一走法律途徑,女方是否有可能再要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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